4月23日,合肥中院公布了合肥法院2022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涉及因侵犯商業秘密被判刑的案件。
被告人陸某入職安徽某公司,從事頻譜儀技術研發工作,并與公司簽訂了《保密及競業禁止協議》。但其在工作期間私自拷貝1.5G和3.6G頻譜儀技術資料。
陸某離職后,原同事夏某得知案外公司急需頻譜儀生產相關技術,遂將陸某介紹給案外公司。后夏某代表陸某注冊成立新公司與該案外公司簽訂《技術合作協議書》,約定以50萬元的價格將1.5G頻譜儀技術轉讓給該案外公司。安徽某公司發現該案外公司生產銷售的頻譜儀與其生產的頻譜儀高度相似,陸某得知后擔心其私自轉讓行為被發現,遂與該案外公司補簽了3.6G頻譜儀《技術合作協議書》,約定轉讓費用5萬元,并約定不得在中國境內銷售。
該案外公司利用獲取的頻譜儀技術生產1.5G和3.6G兩種頻譜儀并在國內市場進行銷售。
檢察院指控,陸某犯侵害商業秘密罪,提起公訴。合肥高新法院經審理認為,陸某違反保密義務和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被告人陸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30萬元,并停止相關活動。
法官提醒稱,商業秘密是企業的核心資產,能夠促進權利人的經營活動,帶來市場競爭優勢,具有商業價值。在創新驅動發展的大背景下,企業之間的競爭很大程度上表現為關鍵核心技術的競爭,本案判決陸某適用緩刑的同時適用禁止令,既懲治了商業秘密犯罪,又防止企業合法權益再次受損,是一件護航高新技術企業創新發展,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典型案例。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