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乘坐公交車時熟睡,到終點站時仍未醒來,被粗心的駕駛員鎖在車中,醒來后選擇從未上鎖的車窗跳下導致腳踝骨折。近日,宣城市宣州區法院審結這起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
2024年5月3日,小劉(化名)從某鎮站點乘坐公交車前往宣城市區,由于旅途時間較長,小劉在車上睡著了。當日11時左右,公交車抵達終點站,駕駛員未巡視車廂便徑直將車輛停靠至充電樁區域并鎖閉車門離去。小劉醒來時,發現車內空無一人,車門緊鎖,嘗試打開車門未果,便從未關閉的車窗跳下,導致右腳踝粉碎性骨折。事故發生后,小劉被緊急送醫,經手術治療共花費醫療費1.6萬余元。
對于此事,公交公司辯稱,駕駛員已按規范操作,車輛到站時通過語音播報、停靠等提示乘客下車,小劉未及時下車存在過錯,且其跳窗行為并非合理避險方式,應自行承擔主要責任。
雙方協商未果,小劉訴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賠償損失。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交公司作為客運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的乘客安全負責,包括確保乘客全部下車后再鎖閉車輛。公交公司駕駛員在終點站未檢查車廂即鎖車離開,直接導致乘客被鎖車內,違反了承運人應盡的安全檢查職責和安全保障義務。雖然車內有乘客門應急控制器,但并無證據證明公交公司履行了安全告知義務,且客車面積較大,不能苛求乘客知道乘客門應急控制器的位置和正確使用方法,故公交公司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酌定70%。法院認為,事發時正值中午,且在公交終點站,車窗可以打開,其可通過呼叫、尋找緊急按鈕等更安全的方法脫困,而小劉采取了跳窗這種不合理的脫困方式,自身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酌定30%。
據此,宣州區法院作出判決,公交公司承擔70%的賠償責任,其投保的保險公司在賠償限額范圍內承擔責任,賠償2萬余元損失。
目前,該判決已經生效。(安徽商報 元新聞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