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境外旅游、留學或務工,有人為了圖省事或避開限額,選擇在朋友之間私下兌換外幣,但如果一方出現(xiàn)違約怎么辦?近日,無為市法院審結一起這樣的糾紛案件。
家住遼寧大連市的吳某與安徽省無為市倪某是朋友關系。2024年,二人在加拿大學習、生活期間,倪某為便于日常支付生活費、學雜費,用人民幣向吳某兌換加幣。
同年4月30日,雙方打算兌換20640元加幣。倪某在獲取加幣后,遲遲未將相應等值人民幣支付給吳某。吳某多次催要無果,將倪某起訴至無為法院,請求判令倪某支付兌換款并承擔利息。
法院審理后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規(guī)定“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shù)額較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民法典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fā)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案中,雙方私自兌換外匯雖發(fā)生在境外留學、生活期間,但雙方同為中國公民,其行為因違反了我國外匯管理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而無效,倪某取得加幣沒有法律依據(jù),構成不當?shù)美瑧斢枰苑颠€。
法院認為,吳某主張按照起訴之日匯率支付其人民幣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雙方明知或者應當知道私自兌換外匯系違法行為仍進行兌換,均存在過錯,因此,吳某主張利息,無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
據(jù)此,法院作出判決,倪某返還吳某人民幣10.6萬余元,駁回吳某主張支付利息請求。
一審宣判后,雙方均服判。
法官提醒稱,在國家規(guī)定的交易場所外買賣外匯,擾亂了金融市場秩序。所以,無論兌換外幣還是換取現(xiàn)金,務必要選擇在正規(guī)金融機構辦理,以確保個人資金安全。
(安徽商報 元新聞記者 張劍 實習生 吳維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