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女士(化名)將蚌埠某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對方支付服務費。該案中吳女士提供的服務是否屬于代寫論文成為焦點。近日,蚌埠中院對此案作出了終審判決。
服務費被拖欠 女子起訴要求支付
2023年8月,吳女士通過與蚌埠某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劉某某在BOSS直聘上發布的工作信息認識,并于當天通過微信加為好友。
2024年3月,劉某某通過微信發信息給吳女士:“這個接嗎,12000字畢業論文”“3600元”,并把訂單表發送給吳女士。吳女士回復:“好”。
10天后,吳女士將論文發送給劉某某。之后吳女士催要論文費用。劉某某回復:“需要根據你的文章的質量有沒有通過來結算”。劉某某一直未付款。
劉某某還通過微信發信息給吳女士:“教育類的畢業論文可以寫嘛”。吳女士回復:“可以”。劉某某同樣把訂單表發送給吳女士,約定價格3000元。吳女士按劉某某要求先提供了論文大綱,之后因劉某某發信息給吳女士,吳女士未及時回信息,將該任務取消。后雙方發生了糾紛。
吳女士起訴至蚌埠市蚌山區法院,要求網絡公司償還服務欠款,承擔違約金利息等。
代寫論文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法院駁回訴請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網絡公司要求吳女士提供代寫學生的論文工作內容,吳女士明知該工作內容,還去接受該工作,吳女士、網絡公司的上述行為違背公序良俗,嚴重損害了學術研究的規范性、嚴肅性,故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吳女士提供的勞動成果也不受法律保護。故吳女士主張網絡公司給付案涉費用不符合法律規定,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駁回吳女士的訴訟請求。
吳女士上訴認為,她與網絡公司約定的輔導服務內容僅為作業、考試、論文等輔導,并未涉及代寫論文等違規行為,一審法院僅憑網絡公司的單方面情緒化口頭陳述,就認定其接受違規工作內容,缺乏充分證據支持。
蚌埠中院二審認為,結合吳女士與劉某某的微信聊天記錄,如“教育類的畢業論文可以寫嘛”“是的,論文全文,爆肝吐血”“就是這個論文你的寫作想法可以大概描述下”等內容可以看出,劉某某為牟取利益找他人代寫論文,吳女士接受劉某某委托為論文提供大綱及寫作幫助。
法院認為,雙方之間的交易事項是論文代寫服務具有高度蓋然性。學術研究必須遵守學術道德,秉持科學精神,應由學生本人獨立完成,吳女士與網絡公司的交易行為違反了學術誠信及公序良俗原則,擾亂了學術秩序,助長了投機取巧等不良風氣,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雙方之間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吳女士訴請的服務費、違約金及損失均無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近日,蚌埠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文中人物為化名)
(安徽商報 元新聞記者 張劍 實習生 廣羅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