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理低價游、擅自增加購物店、誘騙或強制消費、無證導游上崗……為進一步規范旅游市場秩序,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省文化和旅游廳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監督處6月24日發布了一批旅游市場典型案例。文旅主管部門的相關人士建議廣大旅游消費者自覺抵制“不合理低價游”,報團旅行前應簽訂正規旅游合同,并確認行程中的詳細內容。
2024年4月,黃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接到游客投訴,稱黃山某旅行社存在經營管理與服務質量問題。執法人員在處理投訴時發現,該旅行社在接待游客過程中,未經游客協商一致或者應游客要求的情況下,帶領旅游團隊前往旅游合同以外的購物場所。在行政機關立案調查過程中,該旅行社還多次實施違法行為。根據相關規定,文旅主管部門依法吊銷該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周某罰款20000元,自行政處罰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從事旅行社業務。
2024年6月,合肥市文化和旅游局執法人員在查處何某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案時發現,何某委托某旅行社承接“越南芽莊6日5晚游”。該旅行社以每人300元的低價收取團費,在行程中擅自增加購物店,誘騙游客購物,并與地接社約定游客購物達到一定金額按20%給予回扣。該旅行社以不合理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消費者,并通過安排購物獲取回扣的行為,違反了相關規定。文旅主管部門給予其沒收違法所得8400元、罰款40000元和責令停業整頓40天的行政處罰。
2024年7月,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對某旅行社宣城分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與游客簽訂的旅游合同中提供了全程導游服務,并收取導游服務費,但該公司提供的導游無法出示導游證件。根據相關規定,文旅主管部門責令該公司改正違法行為,對于其安排未取得導游證的人員提供導游服務的違法行為給予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對公司直接負責人給予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同時責令該無證導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對于其未取得導游證從事導游活動的違法行為給予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并予以公告。
2024年8月,馬鞍山市文化和旅游局執法人員在對某旅行社進行檢查時,發現一份出境行程同行確認件。經深入調查,該確認件由旅行社前員工宋某組織安排,宋某亦對自己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事實予以確認。根據相關規定,文旅主管部門給予宋某沒收違法所得1047元,并處罰款人民幣1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5年2月,蕪湖市文化和旅游局執法人員在對某旅行社進行日常檢查時,發現該公司2024年10月10日泰山四日游、10月26日恩施五日游和10月28日北京六日游的三份成團信息單,但現場負責人無法提供上述三次旅游活動的旅游合同。后經查實,該旅行社組織的上述三次旅游活動已完成,未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根據相關規定,文旅主管部門給予其停業整頓1個月的行政處罰。
(安徽商報 元新聞記者 姜志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