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化名)做代駕工作時,被一醉酒男子肢體騷擾并言語猥褻,男子被警方拘留后,李女士將男子起訴至法院,要求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近日,宿州中院對此案作出了終審判決。
2025年1月的一天晚上,李女士代駕駕駛一輛轎車,在蕭縣某小區停車讓劉某某下車時,劉某某無故對李女士進行肢體上的騷擾,并語言對李女士猥褻。
事發后,警方將劉某某帶走調查,最終劉某某被處以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李女士一紙訴狀將劉某某起訴至蕭縣法院,要求劉某某賠禮道歉,并且賠償其精神損失等共1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對李女士要求劉某某賠禮道歉的訴請,法院予以支持,對于李女士要求劉某某承擔精神損失等所有費用,因其并未提出證據證明其所遭受精神損害程度及造成的相關經濟損失,對該主張不予支持。
李女士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她表示,劉某某的行為屬于性騷擾行為,給她的工作、生活、身心、精神、家庭等都造成嚴重的影響。其作為受害人有權要求劉某某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宿州中院二審認為,根據公安機關行政處罰決定書查明情況,李女士陳述內心感到恐懼、羞恥,精神受到影響,影響正常工作和生活,符合常理。考慮事發時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目的、方式、場合等具體情節,以及侵權行為造成的后果等,法院酌定劉某某對李女士的精神損害賠償2000元為宜。
近日,宿州中院作出二審判決,劉某某當面口頭向李女士賠禮道歉;賠償李女士2000元。
(安徽商報 元新聞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