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廬陽區兩位鄰居因為一把帶高清攝像頭的智能門鎖對簿公堂,一方認為對方家中安裝的智能門鎖侵犯了隱私權,另一方認為智能門鎖并不侵權。近日,合肥廬陽區法院公布了此案的判決結果。
智能門鎖帶高清攝像頭,兩鄰居各執一詞
李先生與張先生家住合肥廬陽區北二環路上一小區,兩人是左右鄰居。
李先生家的入戶門上安裝了一把智能門鎖,這讓張先生心里很不自在,多次要求李先生將智能門鎖拆除。
張先生稱,李先生家安裝的智能門鎖上帶有高清攝像頭,拍攝區域為公共過道,全程無死角,24小時在線記錄,并具備儲備功能,“可以拍攝到我家日常進出信息,包括出行人員及出行規律、訪客情況等,拍攝內容涉及私人習慣,與人身、財產安全有直接關聯。拍攝視頻儲存對個人隱私信息產生妨礙,以上屬個人隱私范疇,應受法律保護。”
張先生為此起訴至法院,要求李先生將智能門鎖拆除,并且進行賠禮道歉。
李先生則辯稱,智能門鎖拍攝功能的方式是被動的,而非主動,只有觸碰智能門鎖嘗試開鎖才能引發功能,智能門鎖的目的主要是安全防御,而非圖像采集,所以不存在侵犯張先生的隱私。
法院認定構成侵權,被告已主動更換門鎖
據了解,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李先生將他家的智能門鎖拆除,更換為普通門鎖。
法院審理認為,民法典明確規定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自然人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自然人的行蹤信息屬于個人信息的范疇,出入行蹤反映著個人的日常活動軌跡,個人住宅中的出行人員、訪客來往等也反映個人活動及生活狀況,與私人生活習慣以及家庭、財產安全等直接相聯系,是自然人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信息,承載著個人隱私等人格利益,因而屬于個人隱私。
本案中,李先生安裝的智能門鎖具有攝像功能,雖未直射張先生的入戶門,但攝錄范圍包括張先生家門口共用區域,張先生出入房屋的行蹤信息可能被李先生攝取。李先生出于個人利益,未經張先生同意,攝錄張先生出入房屋的行蹤信息缺乏合法性、正當性及必要性依據,其行為構成侵權。
鑒于李先生在訴訟中已將智能門鎖拆除更換為普通門鎖,因此,對張先生要求李先生拆除智能門鎖的訴求,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張先生要求李先生賠禮道歉的訴求,鑒于張先生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因此遭受巨大精神痛苦,對該項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據此,法院作出判決,駁回張先生的訴訟請求。(文中人物為化名)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