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網約車的普及,相關交通事故糾紛也日益增多,那么網約車出車禍后的停運損失怎么算呢?近日,寧國市法院審結了一起類似案件,為廣大網約車從業者提供了參考。
2024年4月,李某駕駛轎車在行駛過程中,追尾碰撞了陳某駕駛的網約車。經交警部門認定,李某負事故全部責任,陳某無責。
事故發生后,陳某將受損車輛送修,維修期達35天。盡管保險公司對車輛的維修費用進行了相應的賠償,但雙方在車輛停運期間的營運損失賠償問題上未能達成共識。
因此,陳某向寧國市法院起訴,要求李某賠償其因車輛停運所造成的損失,共計14000元。
庭審過程中,法庭對陳某提交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車輛維修發票及維修清單等證據進行了審查,并核實了陳某與汽車維修廠工作人員的微信聊天記錄,排除了陳某故意拖延維修的嫌疑,確認車輛維修期為35天。
在確定停運損失金額時,法庭結合陳某提供的滴滴車主賬戶交易流水所反映的日均營運收入,扣除相應油費等成本,并參照上一年度安徽省交通運輸業從業人員年平均工資標準,最終酌定停運損失為每天260元。
據此,法院判決李某向陳某賠償停運損失共計9100 元。
該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服判息訴,目前已經生效。
法官提醒稱,根據法律法規,對于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若因交通事故導致無法進行相應經營活動而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當事人提出賠償請求時,法院應予以支持。然而,并非所有車輛均能提出此類損失索賠,索賠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兩個基本條件:首先,車輛必須具備合法的營運資質,例如已取得網約車、出租車或貨運車輛的相關登記證照;其次,損失必須是合理的,即維修期間與實際停運天數應大致相匹配,并且當事人能夠提供充分的證據來證明損失的存在及其具體數額。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停運損失”屬于間接財產損失范疇,不在交強險的賠償范圍之內,通常應由侵權方承擔。
因此,廣大網約車駕駛員必須依法獲取車輛營運證和駕駛員從業資格證,防止在事故發生后因“證照不全”而無法索賠;其次,事故發生后應立即報警并通知保險公司,迅速安排合理的維修,并妥善保存維修清單、進出廠時間證明、營運收入記錄等關鍵證據,以便在后續索賠過程中能夠提供充分的證據;在日常運營中要留意保存運營收入憑證,索賠時應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避免因索賠金額與實際嚴重不符而對裁判結果產生不利影響。
(安徽商報 元新聞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