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輛房車途經滬陜高速全椒縣境內時,車輛發生自燃,不僅車輛被燒毀,路面等設施也受到損壞。事發后,高速公路的建設運維單位(下稱高速公路公司)將司機以及房車所屬公司(下稱房車公司)等起訴至法院。近日,全椒縣法院對此案作出了判決。
2023年11月的一天晚上,孫某駕駛一輛蘇D牌照房車,在全椒縣G40滬陜高速由西向東行駛時,車輛發生自燃,消防部門接到報警后趕到現場處置,撲滅火勢。消防部門作出的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起火原因可以排除雷擊、外來火源人為縱火、抽煙、遺留火種等引發火災的可能,不排除電器故障引發線路短路、過載進而引發火災的可能。
據了解,該車輛是房車公司所有,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特種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事發后,高速公路公司經現場勘查,此次事故造成瀝青混凝土路面、護欄、常綠喬木等損壞價值合計9680元。
為此,高速公路公司一紙訴狀將孫某、房車公司、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上述損失。
孫某辯稱,上述事故是事實、造成路產損失也是事實,但是其具有合法駕駛資質,操作合規、處置事故及時,對事故發生無過錯,其是房車公司的雇員,事發時是履職行為,個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高速公路公司主張的路產損失,有現場勘驗記錄、價值計算表、高速公路路產管理路損賠(補)償通知書、價格鑒證報告證據予以證實,法院予以確認。
法院認為,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孫某是房車公司員工,事發時其是執行職務。
為此,全椒縣法院近日作出判決,由房車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高速公路公司路產損失9680元。
(安徽商報 元新聞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