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宣州區市民郭女士(化名)在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其車輛也未獲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情況下,注冊成為了某平臺的網約車司機,營運途中出了車禍,她一紙訴狀將網約車公司起訴至法院。近日,宣城宣州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了判決。
無證開網約車出車禍,司機起訴網約車平臺
郭女士是一輛皖PY號車牌轎車的車主,該車使用性質是非營運車輛,郭女士在深圳某某有限公司(下稱深圳某公司)平臺上注冊成為該公司的網約車司機,注冊車輛是皖PD號牌車輛,在該公司網絡平臺從事車輛營運業務。
郭女士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其提供服務的車輛也未獲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2022年10月,乘客高某在深圳某公司平臺上叫車,郭女士接單,但她駕駛的是皖PY號牌車輛,后車輛行駛過程中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郭女士、高某兩人受傷和車輛受損,郭女士負事故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后,高某先后被送往兩家醫院住院治療,郭女士為高某墊付醫療費等合計2.8萬余元。郭女士也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花費醫療費6千余元。
郭女士認為,經運管部門查詢,其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提供服務的車輛也未獲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深圳某公司作為網約車平臺,違反法律規定,未保障運營安全,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客觀上導致不符合營運條件的駕駛員及車輛投入市場,為司機及乘客的生命健康帶來極大隱患,深圳某公司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網約車平臺違規,賠償4萬余元損失
郭女士將深圳某公司以及該公司投保的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返還其墊付給高某的費用以及自己的醫療費用等共計4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駕駛員郭女士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情況下,深圳某公司允許郭女士在叫車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違反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深圳某公司理應對郭女士在運營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傷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辯稱事故車輛不是在叫車平臺上注冊運營的車輛,所以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法院認為,該意見與保單特別約定內容不符,對該辯解意見不予采信。
近日,宣州區法院作出判決,由深圳某公司投保的保險公司給付郭女士各項經濟損失4萬余元。
(安徽商報 元新聞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