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在地下車庫騎車時滑倒受傷,認為地面濕滑導致,物業公司認為是天氣原因返潮。那么此事究竟誰來承擔賠償責任?近日,蕪湖中院審結了這起糾紛案件。
蔣某購買了一處房產,2024年6月一天清晨,蔣某在小區地下車庫騎行電動車外出上班,由于地面濕滑,導致摔傷。蔣某被送往醫院治療,經診斷為椎體骨折,經鑒定為九級傷殘。
因損害賠償問題,蔣某要求小區物業公司賠償,物業公司則認為因天氣異常致地面返潮,蔣某未盡到謹慎駕駛義務才摔倒受傷,物業公司不應該賠償。
蔣某將物業公司起訴至弋江區法院,要求物業公司賠償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合計26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現場視頻可以看出地下車庫確實返潮致路面濕滑,且路面沒有鋪設防滑設施,也沒有設置明顯警示標志,物業管理上存在重大疏漏。同時,蔣某在行駛時轉彎速度過快,而致車輪打滑、摔倒,駕駛不當。
根據合同約定以及法律規定,物業公司有義務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障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在公共服務區域內物業公司未能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法定義務,而致業主在該服務區域內摔倒受傷,應當承擔主要責任。蔣某自身謹慎駕駛不夠,具有一定過錯,可適當減輕物業公司的賠償責任。
據此,一審判決物業公司承擔15萬余元賠償款。物業公司不服上訴,蕪湖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安徽商報 元新聞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