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化名)在巢湖一家修理店檢修車輛輪胎時遭遇車胎爆炸,造成其身體多處受傷,手機損壞。事發后,他將店主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損失。近日,巢湖市法院對此案作出了判決。
檢修輪胎時爆炸 雙方各執一詞
張某訴稱,他的重型自卸貨車的輪胎一直在李某(化名)的修理店購買、維護,雙方是長期合作關系。2023年6月,他發現自己駕駛的空載車輛輪胎有異常,來到輪胎的購買點李某處進行檢查和維修。
“李某作為專業輪胎維修人員,在未對輪胎放氣減壓,未采取應當的防范措施、設立安全區的情況下,就直接對該車輛輪胎進行操作,嚴重違反操作規則,直接引發輪胎爆炸,致使我身受重傷。”張某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將李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傷殘賠償金、手機費用等損失。
李某辯稱,張某的全部損失應由其自身承擔。他認為,操作步驟并不違規,已警告張某“站遠點”。另外,輪胎爆炸的原因是輪輞損壞,而輪輞損壞是因為張某長期超載行駛、疏于對車輛的日常保養所致。
法院:未先放氣減壓 修理店擔責7成
經司法鑒定,張某遺留左膝關節功能喪失達25%以上,構成十級傷殘。
法院審理認為,李某是輪胎經營場所管理人,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有義務采取一定措施預防損害的發生,且李某作為專業輪胎維修人員,檢修過程中,在未先行對受損輪胎放氣減壓的情況下拆卸輪胎導致爆炸,其行為違反操作程序,具有重大過錯,應承擔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
法院認為,車主張某在修理店檢修輪胎過程中也應有審慎的安全注意義務,他在被告檢修輪胎過程中未保持安全距離,對其受傷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綜合雙方的過錯責任大小,法院酌定被告李某承擔本起事故的70%賠償責任。
據此,法院作出判決,李某賠償張某各項損失15萬余元。(安徽商報元新聞記者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