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民張先生因為忍受不了鄰居家空調外機對其生活的影響,一紙訴狀將鄰居起訴至法院,要求鄰居移除空調外機。近日,合肥包河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了判決。
被空調外機侵擾,男子起訴鄰居要求拆除
張先生和吳先生家住在同一層的相鄰戶。
“他強行把空調外機安裝在緊鄰我家次臥和衛生間窗戶通風口處外墻上,嚴重影響我的生活品質,酷暑季節不能開窗通風,因為空調外機吹出來都是熱風,晚上要被噪聲侵擾,每天苦不堪言。”張先生訴稱,他多次撥打相關電話投訴,小區物業公司也上門與對方協商處理,督促移機整改,但是對方均拒絕。
張先生說,因為開發商為每戶每個房間都預留有設備平臺,在小區建筑規劃設計圖紙上有明確標注,但是吳先生沒有把空調外機安裝在自家指定的設備平臺上,而是掛在公共墻面上,“業主在安裝空調外機時應盡量避免對相鄰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安裝位置不當導致相鄰方通風采光等受影響,需承擔法律責任。”
據此,張先生將吳先生起訴至包河區法院,要求吳先生拆除掛在此處外墻上的空調外機,恢復原貌,排除對他的侵害。
現場調查確有此事,法院判被告拆除
包河區法院工作人員經現場勘查和審理,確認張先生所說之基本事實真實存在,吳先生戶對平臺設備進行了改造,原可以放置空調外機的平臺設備經改造后成為其室內陽臺的一部分,故將空調外機懸掛于緊鄰張先生家次臥和衛生間窗戶通風口外墻上。
法院認為,民法典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吳先生為其家庭生活便利,改變陽臺原有設計,將自家空調外機懸掛于公共區域,該區域實際上緊鄰張先生家的次臥和衛生間,在空調開啟時,噪聲和熱風對張先生正常生活、休息造成影響,客觀上也可能存在對不特定的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產生不利影響。經物業公司出具情況說明,確認多方多次上門協調要求吳先生拆除,而吳先生仍然未予拆除整改。
據此,包河區法院作出判決,要求吳先生將此處的空調外機拆除。(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安徽商報 元新聞記者 張劍 實習生 陳浩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