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停放地下車庫停車位上被剮蹭,車主想去調取監控,卻發現監控存在盲區,看不到是誰剮蹭的。車主一氣之下將小區物業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損失。近日,宣城市宣州區法院審結了這起特殊的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件。
轎車被剮蹭,車庫監控存盲區
今年1月18日,宣城某小區業主劉某(化名)將私家車停放在小區地下車庫停車位上。1月20日早晨,劉某去車庫開車,發現車輛的車頭部分被損壞,隨后立即聯系物業公司查詢車庫監控,卻發現監控存在盲區,地庫出入口的閘道拍照畫面不清晰,且拍照時間不準確,無法找到第三方責任人。
隨即,劉某報警,但始終無法查找第三方責任人。
事故發生后,劉某認為因監控設施不完善導致無法查明實際侵權人,應該由物業公司賠償其損失。物業方則辯解稱,其并非實際侵權人,且所收取的費用僅限于場地管理、車輛停放、交通秩序檢查巡視、保潔以及相關設備設施的運行與養護。因此,不承擔車輛損失的賠償責任。
劉某多次與物業公司協商未果,起訴至法院,要求物業公司賠償其車價折損金額5000元及未來三年車輛保險上浮金額。
物業公司未盡責任,賠償部分損失
案件爭議焦點在于劉某車輛停放于小區地下車位受損,地下車位存在監控盲區,無法查明責任人,小區物業是否應當承擔責任。法院審理認為,劉某履行了交納物業費及車位服務費的義務,物業公司應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和物業合同約定,履行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宣州區普通住宅物業服務等級劃分指導標準》也要求小區有具備錄像功能的監控、樓宇對講設備等較為完善的技防設施,開發商攝像頭設置存在盲區并不能成為物業公司免責的事由,結合車庫具體情況,確定物業公司應承擔補充責任。
關于劉某損失,法院綜合考慮保險市場慣例及不同年份可能存在的價格波動等情況,酌定劉某車輛保險的損失為3000元,物業公司應當賠償該損失的50%即1500元。關于劉某要求物業公司賠償車輛貶值損失,因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車輛貶損價值及已實際發生,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稱,物業公司作為小區地下停車場的實際管理者,依法應對停車場內的人員和財產安全承擔安全保障義務。若物業公司無法證明其已盡到該義務,那么停車場內發生的人身或財產損害將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由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即便侵權行為確實由第三人所致,但若物業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仍需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因此,物業管理人應致力于完善監管體系,建立全方位的監控系統,以確保在職責范圍內充分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維護全體業主合法權益,避免自身權益受損。
(安徽商報 元新聞記者 張劍 實習生 陳浩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