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龍”眼鏡是大家熟知的一個眼鏡品牌,然而,有不法商家為了傍名牌,賣起了“?龍”眼鏡。近日,安慶迎江區法院審結的這起商標權侵權案,給廣大網店經營者提了個醒。某光學有限公司經授權享有“BOLON”“暴龍”注冊商標專用權,且“BOLON”“暴龍”商標因廣泛的市場影響力,分別于2015年、2019年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在相關公眾中具有極高知名度。某光學有限公司發現,被告戴某在拼多多平臺經營的店鋪中,銷售的眼鏡產品宣傳圖片中使用了與“暴龍”商標近似的“?”“龍”字樣及“baolong”標識,且店鋪部分商品鏈接帶有“暴龍”字樣進行宣傳。某光學有限公司認為,戴某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嚴重損害其品牌形象和經濟利益,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戴某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萬元。
被告戴某辯稱,其銷售的商品及圖片非自行生產,圖片來源于其他店鋪,商品由第三方代發,且已于2024年8月下架全部商品并退店,無侵權故意,不存在直接侵權,主觀無過錯,未實際獲利。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光學有限公司依法享有“BOLON”“暴龍”注冊商標專用權,有權提起維權訴訟。被告戴某在店鋪宣傳中使用與涉案商標近似的標識及“暴龍”字樣,足以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且被告提交的證據無法證明圖片來源合法及真實銷量,其存在修改銷售量以利用涉案商標知名度獲利的行為,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戴某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2萬元。法官提醒稱,本案中,原告作為商標權利人通過訴訟維權合法正當,而被告作為個體經營者因對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足導致侵權。一方面,市場主體應增強知識產權意識,規范使用商標及宣傳素材;另一方面,網絡平臺應加強對商家宣傳內容的審核,從源頭減少侵權風險。
(安徽商報 元新聞記者 張劍 實習生 陳浩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