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工半天就受傷,公司以“未正式錄用”“屬于面試”為由拒賠?近日,蕪湖市中院就這起勞動爭議案件作出終審判決。
2024年3月一天的凌晨5點,面點師楊某如約前往某單位食堂窗口“試工”。然而,上崗僅4個多小時,他就在工作間不慎滑倒受傷。當楊某提出工傷賠償時,用人單位不予認可,表示楊某尚未辦理門禁卡,也未加入工作群;領導還未對其工作表現進行評估;當天只是“面試”,并非正式用工。
對此,一審法院認為,用人單位的這些理由均不成立,試用期屬于勞動關系的一部分,用人單位不能以“考察期”為由否定勞動關系的存在。門禁卡辦理、工作群加入等僅是企業管理形式,無法改變勞動者已實際提供勞動的事實。只要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組織、管理下開展工作,就構成勞動關系的直接證明。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之間符合勞動關系的“用工”特征和成立要件,判決確認楊某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
宣判后,用人單位不服,提起上訴。蕪湖中院二審認為,在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雙方當日僅為“面試”的情形下,用人單位應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后果。蕪湖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稱,勞動者只要付出勞動,哪怕僅有半天,企業就需承擔相應用人責任。事實勞動關系同樣受法律保護,企圖借“試工”規避責任,最終可能面臨更高額的賠償。用人企業務必規范用工流程,在試工前簽訂勞動合同,為所有用工人員購買工傷保險,完善入職管理制度,從源頭防范法律風險。
(安徽商報 元新聞記者 張劍 實習生 吳維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