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員工因違反公司考勤制度,虛假打卡被公司辭退,該員工認為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起訴。近日,蕪湖市弋江區法院審結了這起糾紛案件。
劉某與蕪湖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合同中約定“連續曠工滿3天或累計曠工滿4天”“委托他人或幫助他人在上下班時代打卡、偽造考勤記錄等行為,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劉某還簽字確認了《公司制度確認函》,確認了解《職業道德行為守則》以及其他公司制度。
后來,蕪湖某公司發現劉某存在考勤異常行為并向其發出考勤異常通知書,面談后發現劉某確存在他人替代虛假打卡行為,用人單位解除了與劉某的勞動合同。
劉某不服,向蕪湖市弋江區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仲裁委駁回其仲裁請求,劉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5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該案爭議焦點在于被告單方解除與原告之間的勞動合同是否合法。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公司單方解除的情形,劉某確存在考勤機有打卡記錄但視頻中顯示到崗時間較晚,打卡時間與實際到崗時間不一致的虛假考勤行為。
此外,蕪湖某公司面談也進一步加強了虛假考勤行為存在的真實性。根據勞動法規定 勞動者應當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劉某的行為已達到約定的解除條件,蕪湖某公司以此為由解除勞動關系,有勞動合同依據。
劉某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賠償金無事實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駁回了劉某的訴訟請求。
(安徽商報 元新聞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