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上標明“用于工作需要”,而實際上借款用于賭博,那么,這起借貸糾紛該怎么認定呢?近日,宣城市宣州區法院審結了這起案件。
2022年8月,被告湯某向原告王某借款45000元。后經王某要求,湯某出具借條,借條載明:“今借到王某人民幣肆萬伍仟元整用于工作需要,保證無違法用途。”
借款后,湯某僅歸還2000元。約定借款期限屆滿后,王某向湯某主張還款,湯某以各種理由拖延,至今未還款,王某起訴至法院。
僅看這張借條,似乎案件事實清楚,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只是一起普通的民間借貸糾紛,但案件真相卻遠不止如此。法官了解得知,原來借款當天,王某去到在某山上搭建的露天賭博場地,湯某也來到該場地。因湯某無錢參與賭博活動,便將租賃的車“抵押”給王某,向王某借款,承諾幾小時后便還錢。隨后,二人一起乘坐湯某租賃的車回到湯某居住的小區樓下,湯某假借回家拿錢的名義溜走。幾天后,王某通過他人約湯某吃飯,并讓其寫下借條。
法院經審理認為,出借人明知或應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賭博,仍提供借款,該借貸合同無效。本案中盡管借條中載明用于工作需要,但根據雙方庭審陳述的借款發生在某山上露天環境下,借款時湯某將車押給王某,借款后王某跟隨湯某回家取錢、湯某棄車逃跑,及事后王某通過第三人約湯某出來出具借條等情形,可知本案借貸行為顯然與正常民間借貸不符,在當時情境下湯某借款用于賭博符合民事證據規則高度蓋然性標準,而在當時情境下王某不可能不知湯某借款用途。
綜上,王某明知或應知湯某借款用于賭博,仍提供借款,該借貸合同無效,駁回原告的訴請。此外,因本案存在賭博或為賭博提供條件等違法行為,法院已將相關違法線索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法官提醒稱,在日常生活中,一些人面對親朋好友賭博時提出的小額借款請求會不假思索地答應,卻不知道此類借款不具有合法性,一旦借款人不予歸還,被借款人將無法得到法律救濟,因此借貸需謹慎,尤其明知他人參與賭博活動而借款時一定要明確拒絕。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