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在微信群里動動手“搶紅包”,再匯總轉賬就能輕松賺取傭金?這種看似“躺賺”的門路,實則是幫助詐騙團伙轉移贓款。近日,旌德法院審結了這起被告人因“搶紅包”而獲刑案件。
2023年11月,被告人葉某與魏某商議通過微信“搶紅包”的方式“跑分”(利用銀行賬戶或第三方支付平臺為他人代收款并轉賬的“洗錢”行為,屬于違法犯罪活動)。
2023年12月,葉某與魏某按對方要求共同出資,在擔保平臺繳納保證金,由上家進行“派單”做任務。魏某購買了企業微信賬號、企業微信群,上家在收到魏某創建好的企業微信群二維碼后,再將他人引流至該微信群內發紅包。
葉某等人明知資金來源是電信詐騙等非法渠道,仍然組織人員作為“領包手”進入群內搶紅包,資金匯總后轉入葉某等人提供的微信或支付寶賬戶,按照與上家的約定扣除20%的好處費后(其中13%作為給“領包手”的好處費),將剩余資金在虛擬幣交易平臺上進行兌換,并轉移至上家指定的虛擬幣錢包地址。
其余十名被告人在群聊中收取“紅包”,并將自己的微信賬戶用于“搶紅包”和幫助線下收款,再將收取的資金轉賬至上家指定的微信賬號,幫助走賬,按照比例獲得提成。
法院經審理認為,葉某等十二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資金,仍以搶紅包的方式予以轉移,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十二名被告人所犯罪行、量刑情節、社會危害性和悔罪態度等,分別判處拘役三個月至有期徒刑三年,對在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的從犯宣告緩刑。
法官提醒稱,隨著網絡支付的普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犯罪手段亦逐漸呈現網絡化特征。微信紅包“洗錢”通常以“兼職賺傭金”為名,吸引他人利用微信軟件的社交屬性偽裝成正常紅包,對資金進行碎片化處理,企圖增加轉移犯罪所得行為的隱蔽性。
廣大群眾應增強法律意識,對紅包資金來源不明(如陌生人轉賬)、要求資金立刻轉出至指定賬戶、搶紅包轉移指定賬戶賺取傭金等協助切斷“資金流”的行為提高防范意識,拒絕參與非法資金流轉,避免掉入陷阱淪為“犯罪工具人”。
(安徽商報 元新聞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