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在小區內騎電動車,因為小區內地磚破損摔倒受傷,此事中物業公司有責任嗎?近日,蕪湖鏡湖區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劉某(化名)家住蕪湖某小區,劉某騎電動車在小區內行駛時,因路面地磚破損,導致其騎車摔倒。事故發生后,劉某前往醫院治療,經司法鑒定,劉某構成十級傷殘。
因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劉某向鏡湖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物業公司賠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自然人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物業管理者對該小區內的道路等物業共用部位負有維修、養護和管理的職責,物業公司未能及時檢修小區毀損路面,也未能及時設置必要的警示措施,未盡到修護、管理職責,是導致劉某摔倒受傷的主要原因,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法院認為,車輛在居民住宅區內行駛應注意減速慢行,劉某未能謹慎、安全駕駛,其對損害的發生具有一定過錯,應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結合證據材料,法院酌定小區物業公司對劉某的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劉某自身承擔30%責任。
法官提醒稱,民法典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小區物業公司,對小區內路面負有管理養護責任及巡查檢修義務,在發現地面磚塊破損時應及時進行修繕維護,或在周圍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如未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一定賠償責任。同時,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在小區內騎行電動車時,應當低速行駛,并注意觀察路面情況,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人身財產損失。
(安徽商報 元新聞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