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糾紛中,受害人身份認定直接影響保險理賠責任的劃分。當車輛駕駛員下車時因溜車事故不幸身亡,能否轉化為保險中的“第三者”,讓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呢?近日,合肥蜀山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重型貨車駕駛員范某某將車輛臨時停放路邊后離開駕駛位,因其操作不當導致貨車滑行,與違規停放于路邊的另一輛重型貨車發生碰撞。
范某某在嘗試阻攔車輛滑行時不幸被兩車擠壓致死。對該起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范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違規停放車輛負事故次要責任。
范某某家屬認為,范某某在事故發生時已處于肇事車輛之外,身份轉化為“第三者”,屬于交強險及商業險賠償范圍內,應當在三者險賠付范圍內。
保險公司則認為,范某某是車輛駕駛員,下車后因自身駕駛行為不當被本車碰撞導致身亡的,不能以“第三者”身份要求賠償。
雙方協商未果,范某某家屬在事故發生后作為死者近親屬未獲任何賠償,起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范某某作為貨運車輛駕駛人及危險源的控制人,不能因其與機動車在空間上的暫時性脫離,就認為其已經不是“本車人員”而轉化為“第三者”,也不影響其在該起事故中因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應法規而應依法負擔的民事責任。
因此,法院認為原告相關訴訟主張,依據明顯不足,且與交強險條例的規定及案涉保險的交強險條款、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相關約定明顯相悖,法院不予支持。但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司機),原告關于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依約直接支付該險種項下保險金的訴訟主張,法院予以支持。
案件生效之后,雙方均未上訴,被告也已主動履行相應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稱,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包括交強險和商業三責險)中的“第三者”,是指被保險人、本車的車上人員以外的受害人。判斷駕駛人的身份是否已從“車上人員”轉化為“第三者”,不能簡單依照事故發生時駕駛人是否處于肇事車輛之外來認定。
(安徽商報 元新聞記者 張劍 實習生 吳維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