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一只正在家門口曬太陽的貓咪帶上車,行駛一段時間后,貓咪跳窗逃走,之后便失去消息。貓主人一氣之下,起訴索賠損失。近日,合肥中院二審審結了該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
貓咪被抱走后又丟失
沈某花費1萬元購買了一只英國短毛貓,取名為“團團”。2022年10月21日上午,“團團”在沒有佩戴牽引繩和項圈的情況下,獨自跑到主人所經營的寵物醫院斜對面的臺階上曬太陽。
此時王某乘車經過,發現曬太陽的“團團”,在判斷其不是停在前方車輛車主所飼養的家貓后,將“團團”抱回車內帶走。
當王某的車輛行駛一段時間后,停在某停車場時,“團團”因應激反應從打開的車窗跑了出去。
得知“團團”一直沒回家后,沈某報警并通過監控找到抱走貓咪的王某。隨后通過分發、粘貼懸賞公告以及委托專業第三方團隊等措施尋貓,均未果。沈某將王某起訴至包河區法院。
抱貓者被判承擔七成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丟失的寵物貓“團團”是有主物,為沈某的財產,在其走丟后,即為遺失物,王某作為拾得人,應當將遺失物返還權利人,但王某未積極通知權利人也未將“團團”交給有關部門,而是簡單地判斷“團團”不是停靠在前的車主的萌寵后便將“團團”抱走,且王某在抱走“團團”后未盡到相應的妥善保管責任,存在保管不當的過失行為。
另外,貓作為一種可自主移動的生命體,其不在權利人控制范圍內極易丟失。沈某放任貓在開放空間中活動,存在看管上的疏忽大意。
法院綜合以上因素,判決王某承擔70%的財產損害賠償責任。
近日,合肥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安徽商報 元新聞記者 張劍 通訊員 時曼青 蔣元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