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駕駛途中因道路坑洼致車輛爆胎,可以起訴道路的管理單位進行索賠嗎?近日,寧國法院就審理了一起這樣的案件。
車輪爆胎,起訴道路管理方
2024年7月的一個雨天,小李駕車出行,由于視線不佳,車輛行駛過程中前輪軋到路面坑洼處,致使前輪車胎爆胎。所幸小李冷靜應對,未造成人員傷亡。
事故發生后,小李立即報警處理,并將車輛拖至附近修理廠進行維修,更換了前輪輪胎及輪轂,花費2200元。
小李認為,寧國市公路事業發展中心作為道路維護管理的責任主體,未能及時修復坑洼路面導致本次事故的發生,其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寧國市公路事業發展中心賠償車輛的維修費2200元及修車期間的通行費用。
庭審中,寧國市公路事業發展中心稱,原告爆胎原因眾多,車速、胎壓、輪胎新舊程度等情況復雜,不能簡單地將責任歸咎于路面坑洼。
管理方被判賠償車主損失
寧國法院審理認為,因道路管理維護缺陷導致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道路管理者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夠證明已經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或者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要求盡到安全防護、警示等管理維護義務的除外。
該案中,小李因公路中間有坑洼導致其車前輪掉入爆胎,該坑洼是由于連日陰雨且該路段大型車輛較多所致。雖然事發時仍在下雨,導致道路管理方不能及時修復,但在發現道路隱患、不能及時修復的情況下,應預見到可能會對來往車輛行車安全產生一定的影響,并積極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如在坑洼處設置警示標志,若路中不便設置,可在附近設置減速的提醒措施等。現無證據證明寧國市公路事業發展中心采取了上述措施來避免損害的發生,因此,認定其在安全保障義務履行上存在瑕疵,應對小李的損失承擔一定的責任。
根據小李車輛更換部件折舊情況,法院酌定其財產損失為1500元,判決被告賠償小李財產損失1500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實習生 楊樂樂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