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2024年網絡交易執法領域十大典型案例,充分發揮社會輿論監督作用和典型案例警示作用。
未履行核驗登記、證照公示義務
滁州市全椒縣市場監管局根據線索發現,當事人代理經營的餓了么外賣平臺內5戶網絡食品經營者,未按要求公示證照資質信息。下達限期改正通知書期限結束后仍有1戶未公示且持續在從事經營活動。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依法責令整改,沒收違法所得637.79元,罰款4萬元。
六安市金安區市場監管局依法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懸掛《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但其在“餓了么”平臺網店未公示《食品經營許可證》信息。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相關規定,依法責令整改,罰款1000元。
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合肥市肥西縣市場監管局依法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在其經營的天貓店鋪的某商品中使用“限時促銷 下單1件7.5折”,在該商品鏈接中未標明促銷活動期限,且開展限時促銷前后該商品的價格未發生變化。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相關規定,依法責令整改,沒收違法所得1239.17元,罰款3000元。
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宿州市埇橋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線索發現,當事人在廣州聯系需要利用虛假刷單、虛假好評方式提高網店銷量的淘寶店鋪,交由羅某(另案處理)對接店鋪并負責具體刷單,羅某與需要刷單店鋪對接后,安排李某(羅某妻子)組織人員操作,2022年8月至2023年7月期間共獲取利潤48萬余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依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罰款22萬元。
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
蚌埠市固鎮縣市場監管局根據線索發現,當事人開發的淘寶優惠券APP需要通過獲取用戶信息才能給用戶領券使用,在APP后臺可以查看所有用戶的個人信息。當事人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沒有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也未經消費者同意,期間無違法所得并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依法罰款2000元。
偽造食品經營許可證
阜陽市潁上縣市場監管局在巡查中發現,當事人在其抖音店鋪公示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內容與經掃描該食品經營許可證二維碼顯示出的內容不一致。經查詢食品經營許可系統,當事人在未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于2023年10月參照其它公司的食品經營許可證信息,利用修圖軟件修改拼接了一張食品經營許可證并上傳到抖音商城進行公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依法責令改正違法行為,罰款14000元。
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
淮南市謝家集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現場檢查,發現其分別在“餓了么”和“美團外賣”外賣平臺開辦的名為“Bigbear韓國炸雞(謝家集店)”和“Bigbear韓國炸雞(火雞面·謝家集店)”的網店,存在經營的部分餐食商品只能“多份起購”,且均無對應菜品的小份餐可以選擇。經查,當事人出于降低成本、提高利潤的目的,在其經營的網店,對銷售的餐食商品進行了只能多份起購的設置,且均無對應菜品的小份餐可以選擇。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相關規定,依法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給予警告。
銷售假冒“雅迪”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池州市市場監管局根據投訴線索,依法對當事人銷售雅迪電動車充電器的情況開展調查。經雅迪科技集團有限公司鑒定系假冒產品。依據GB42296-2022,上述產品經安徽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檢驗,熔斷器和電源軟線及輸出線項目檢測不合格,為不合格產品。經查,當事人銷售上述涉案充電器數量超過3000個,經營額超過5萬元。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相關規定,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的標準工業產品
廣德市市場監管局根據派發線索核查,發現當事人從事服裝生產、加工、銷售,在拼多多平臺經營網店“布聽話童裝旗艦店”和“啟班童裝旗艦店”銷售的兒童服裝,連體衣頸部存在繩帶且商品詳情標稱尺碼身高含130CM以下,不符合《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安全技術規范》(GB 31701-2015)標準中‘嬰幼兒及 7歲(130CM) 以下兒童服裝頭部和頸部不應有任何繩帶’的要求”。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相關規定,依法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856元,罰款856元的。
提供法律禁止論文代寫代投服務
馬鞍山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線索核查,發現當事人通過網絡社交平臺開展學術論文代寫代投服務。當事人通過網絡社交平臺提供學術論文的代寫代投服務,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三款規定的禁止服務且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公序良俗。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依法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2200元,罰款13000元。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劉曉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