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懷遠縣法院行政審判庭受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該案中借款金額來自“借唄”,法院認定借款合同無效。
該案中原被告是多年朋友關系。2024年1月,被告李某(化名)以急需用錢為由向原告張某(化名)借款,張某從“借唄”中借款轉借給李某,雙方簽寫借條。經雙方結算,李某尚欠張某借款本金50000元未償還。
張某向法院起訴,要求李某償還本金及“借唄”利息。
法院審理認為,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本案中,張某出借給李某的錢款均是從“借唄”金融平臺中轉借的,是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違反上述規定,故借款合同無效。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因此,李某因借貸合同糾紛取得的50000元款項應返還張某。
因雙方對民間借貸合同的無效均有過錯,雙方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故對張某要求李某承擔“借唄”利息的主張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稱,民間借貸關系中,出借人應使用自有資金進行出借,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借款合同依法認定無效。通過銀行貸款、信用卡、網貸平臺等貸款又轉借的行為,輕則產生逾期還款糾紛,重則構成高利轉貸罪。(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