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與李某均是合肥市包河區某小區5棟6樓的業主,因為李某擅自將自家的入戶門進行增高增寬并且更改了開門方向被劉某起訴至法院。近日,合肥包河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了判決。
增寬增高入戶門被鄰居起訴
兩家在2010年購買該小區的房子后一直相鄰而居,2023年9月,李某未向小區物業公司報備,也未經鄰居劉某同意,擅自將其入戶門加寬增高,同時將朝向由內開改造成向外開。
因為兩家房屋距離較近,李某改造入戶門后導致該門完全開啟后堵住了劉某家的出口。劉某多次向物業公司和社居委反映情況并稱,家中有幼子和老人,安全和消防隱患較大。
同年9月底,物業公司對李某下達整改函,要求其盡快整改入戶門,李某并未整改。經社居委和物業公司多次組織協調、協商均未果,劉某訴至法院,要求李某立即停止擅自整改門對其造成損害的侵權行為并將入戶門恢復原狀(整改為向內開門,尺寸同改造前)、對其造成的不便進行賠禮道歉。
法院判決恢復原狀
經法院工作人員與物業管理人員共同前往現場勘查,并隨機走訪原、被告兩戶樓上、樓下鄰居后確認,李某改變入戶門尺寸并將朝內開改為朝外開,劉某家對應的樓上樓下入戶門原始開向為向外開啟。
法院審理認為,李某入戶門在完全打開的狀態下將劉某戶入戶門幾乎完全堵住,僅留出不足一人通行的狹窄空間,對劉某正常出入造成影響,也造成一定的安全隱患。《住宅設計規范》規定:“向外開啟的戶門不應妨礙公共交通及相鄰戶門的開啟”,因此,李某擅自更改入戶門朝向、尺寸的行為不當,應當恢復原狀。原告要求被告對于原告造成的不便進行賠禮道歉,因未提交證據,且與本案非同一法律關系,該請求不予支持。
據此,包河區法院作出判決,李某將其位于合肥市包河區某小區房屋的入戶門恢復原狀(向內開門,尺寸參考原告劉某家入戶門)并支付劉某調檔費,同時承擔訴訟費。
李某不服提起上訴,合肥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稱,本案系相鄰關系糾紛,解決相鄰不動產所有權人之間權利沖突應當遵循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堅持與鄰為善,提倡換位思考,每個人都享有追求舒適生活的權利,但權利的行使也有邊界,不應隨意超越權利邊界實施民事行為。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