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托管機構內玩玩具受傷,導致眼睛落下傷殘,家長與托管機構對簿公堂。托管機構認為,之前已經向家長發放安全承諾書,告知不準帶玩具至托管機構,所以盡到了管理職責。近日,無為市法院對此案作出了判決。
男孩托管機構內玩玩具受傷
蕪湖某某托管服務有限公司(下稱“托管機構”),經營范圍包括中小學校外托管服務、幼兒園外托管服務、餐飲服務等。2023年7月4日,暑假期間,因父母工作繁忙,12歲的小強(化名)被父母安排在該托管機構進行全天托管,以便家長接送。
小強家長向該托管機構交納托管費用1100元,小強成為該機構的全托學員。小強每天上午8點前由家長送至該托管機構處,下午5點左右由家長接回,在此期間,托管機構對小強的學習、生活實行全封閉式托管服務。
托管機構于當日向小強的家長發放《家長安全承諾書》,家長進行了簽字確認。
2023年7月24日11時左右,小強在托管期間因玩耍自己的塑料陀螺玩具導致其右眼受傷。
受傷后,小強被帶至無為市人民醫院治療,診斷為右眼球破裂傷,建議前往上級醫院進一步診治。小強后來被送往合肥以及北京的醫院進行手術治療。
托管機構認為已向家長進行安全告知
經司法鑒定,小強因傷致右眼球破裂,臨床行手術治療,遺留右眼晶狀體缺如、虹膜殘留少許、視神經損傷,遺留右眼視力重度損害,構成十級傷殘。
為了要一個說法,小強的家長將托管機構起訴至法院,要求托管機構賠償各項損失15萬余元。
該托管公司辯稱,小強是在玩自己購買并攜帶入校的陀螺的時候,陀螺打到墻上反彈傷到了他的右眼睛。
“公司向小強的監護人發送了家長安全承諾書,提醒監護人不要讓子女攜帶非學習用品入校,不要在校內進行危險性游戲。”托管機構稱,其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是小強的監護人自身存在監管不力的過錯。
法院:托管機構未盡管理職責擔責7成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小強是托管機構的全托學員,在托管期間,托管機構具有保護學員人身安全的教育、管理職責。雖然該托管機構證明其盡到了向家長的安全告知義務,但未能證明在托管期間其已盡到對小強的安全教育、管理職責。小強在托管期間,身邊攜有陀螺并進行玩耍,托管機構未能及時發現、制止,最終發生致其人身傷害的事故,表明對小強在托管機構期間的安全教育、管理方面仍存在遺漏和不足之處,未能完全盡到其謹慎的教育管理職責,因此,托管機構具有過錯。
同時,小強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身的行為應當具有一定的認知能力,其在托管期間,本應遵守相應的紀律,但其仍因玩耍自己的玩具致自身受傷,也具有一定的過錯,應當適當減輕托管機構的責任。
結合全案事實及當事人的過錯程度,法院酌定托管機構承擔70%的賠償責任。
據此,法院作出判決,托管機構賠償小強各項損失共計10萬余元。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