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購買一樓房屋時被開發商告知帶有獨立的院子,交房后卻發現所謂的“院子”實際上是小區的公共綠地。業主一氣之下將開發商告上法院。近日,宣城市宣州區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
宣傳的私享花園實為公共綠地
購房時,宣城某置業公司的工作人員告訴章某,購買一樓洋房附贈私享花園,可以將陽臺外綠地改造成花園供自己使用,置業公司對外展示的一樓洋房樣板房的實景展示也是作出了多層洋房一樓住宅自帶私享花園的宣傳。
章某購置的房屋價款為129萬元,單價為1.06萬余元,后章某交付了相應購房款。
法院查明,因有消費者反映該置業公司在銷售項目住宅時存在虛假宣傳的行為,經當地市場監管部門調查發現,“一樓住宅外綠地為公共綠地,不屬于個人所有,住戶不得對其進行改造使用,置業公司關于一樓住宅帶花園的宣傳與實際情況不符”。
市場監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置業公司立即停止虛假宣傳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
開發商被判賠償4.5萬余元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置業公司為銷售房屋,通過沙盤、微信公眾號、樣板房等方式進行宣傳,在公眾號宣傳中明確一樓“陽臺直通私享花園”的文字信息,樣板房等展示有一樓自帶的私享花園實景,置業公司售樓部工作人員也明確告訴章某購買案涉一樓洋房附贈私享花園。置業公司前述宣傳資料中對一樓房屋自帶私享花園的允諾和說明是具體確定的,章某也是在受到工作人員宣傳后選擇購買案涉一樓房屋,能夠認定置業公司上述宣傳行為對章某訂立案涉房屋買賣合同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前述宣傳應當構成置業公司對章某的要約。
由于置業公司前述宣傳行為已經相關政府部門確認構成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并對置業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所涉一樓房屋附贈的私享花園實則為業主共有綠地,無法由一樓業主合法單獨占有使用,因此,置業公司無法向章某履行該約定,其行為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鑒于房價的影響因素多元性,對本案所涉的上述宣傳行為對房價的影響無具體量化依據。法院綜合房屋價格組成因素、同一單元多樓層之間價格差異、合同實際履行情況、房屋現行使用情況等,酌定按購房價的5%來計算置業公司前述宣傳行為所產生的購房差價,并向章某賠償其承擔70%過錯責任所產生的差額損失。
法院一審判決,置業公司賠償章某房屋差價損失45150元及相應的利息。
開發商不服提起上訴,宣城中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