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遭遇交通事故后進行必要的檢查治療,導致妊娠風險上升,最后選擇終止妊娠,那么雖然交通事故并未直接導致受害人流產,受害者是否有權要求侵權人賠償終止妊娠的費用和精神損害撫慰金?8月14日記者從蕪湖市繁昌區人民法院獲悉,近日該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2022年7月6日,李某駕駛他人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車,與同向行駛的張某駕駛的普通二輪車發生碰撞,造成張某車上人員施某某受傷。事故發生后,施某某先被送往繁昌區人民醫院診治,后又被送至皖南醫學院弋磯山醫院治療。診療過程中,施某某進行了多部位CT檢查,診斷為多處受傷,并進行了面部皮膚裂傷縫合手術。
出院一周后,施某某前往南京某醫院進行藥物流產,該醫院門診病歷顯示原告妊娠風險等級為黃色。法院查明,2022年6月29日施某某在南京市婦幼保健院進行了B超檢查,檢查顯示早孕,胚胎存活。
近日雙方就事故賠償訴至法院。法院審理認為,施某某流產雖非案涉事故直接導致,但是案涉事故導致其面部等部位受傷,從而進行了CT檢查、吃藥、打點滴等必要治療,該類治療使得施某某妊娠風險上升為黃色(一般風險)。由此可以看出,終止妊娠是案涉事故所致,故對于施某某終止妊娠的相關費用應予賠償。
關于精神損害賠償金,法院認為,被告的侵權行為侵害了施某某所享有的保護胎兒正常發育和出生的權利,根據社會常識和公序良俗,一個有著重大人身屬性和人格意義的胎兒永久滅失流產,對于任何一個女性來說,都會造成巨大精神痛苦。法院對于施某某訴請的1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予以支持。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本案現已生效。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李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