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情侶分手后,曾經的親密戀人搖身一變成了“債主”。近日,淮南鳳臺縣法院審理一起贈與合同糾紛案件,男子李某分手后將前女友黃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返還“戀愛費”8萬余元,鳳臺縣法院依法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淮南市中院二審判決維持。
幾年前李某與黃某在外地打工時相戀并同居,但最終因為瑣事兩人選擇分道揚鑣。二人分手后李某將黃某起訴至法院,要求黃某償還戀愛期間李某的花費及轉款合計8萬余元。鳳臺縣法院審理后認為,因李某與黃某在戀愛期間互有轉款,結合轉款以及取款的數額、時間與頻率,應認定二人相互轉款以及取款的行為是為了建立并發展戀愛關系以及生活花費的需要,同時李某也未提供其他充分證據證明轉款系以締約婚姻為目的贈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依法駁回李某訴訟請求。
李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淮南市中院二審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在戀愛期間互有轉款,大部分的轉款金額并不巨大,且其中有金額為5200元、131.4元等多筆具有特殊含義的款項。同時從二人微信聊天記錄可以看出,分手后李某在明知黃某不愿與其復合、雙方重新建立戀愛關系的目的不能實現的情況下,依舊向黃某及其線上店鋪多次轉款,單筆轉賬金額也未有巨大的情形,故該贈與行為不構成附條件的贈與,不能形成不當得利。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稱,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應當理性對待經濟問題,戀人之間互發紅包、互相轉賬、代為支付某些款項等屬于正常現象,尤其是互發520、1314等具有特殊寓意的小額轉賬一般視為以示愛為目的自愿支出費用,系贈與行為,并不屬于不當得利法律關系中的不當利益。若是一方存在向另一方提出借貸行為,應當約定清楚并注意保存相關證據,避免后續產生糾紛致使權益受損。
(劉喜樂 陳雪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