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能聽到“熊孩子”偷拿家長手機給游戲充值或是高額“打賞”主播的事情,這不,又有“熊孩子”闖禍了,廬江一孩子偷賣了家中的金子。近日,法院認定該買賣行為無效。
13歲孩子偷賣家中金子
去年12月的某天,張先生無意中發現平時放在家里的一條黃金項鏈不見了。本以為遭了賊,誰知經過一番詢問才得知,原來是被自己的孩子小軍偷偷拿去賣給位于廬江縣廬城鎮某商場的一家金店了,一同被賣的還有一個“金菩薩”吊墜。
在張先生看來,金店明顯是在欺負小孩不懂事,況且自己孩子今年才13歲,是還在上學的未成年人。在沒有家長同意的情況下,其出售黃金首飾的行為本來就是無效的。
得知實情的張先生多次與金店聯系,但雙方一直未能協商出滿意的解決方案。無奈之下,張先生于今年5月4日,一紙訴狀將該金店告至廬江法院。
法院判決買賣無效
廬江法院經審理認為,小軍出賣涉案黃金首飾時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實施該民事法律行為與其年齡、智力并不相適應,且該行為未經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認,而金店在明知對方為未成年人的情況下仍然回收黃金首飾,其行為具有明顯過錯,故該買賣行為無效。
原告要求確認其與被告之間的買賣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涉案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后,被告應當將涉案黃金吊墜及黃金項鏈予以返還,但因黃金吊墜、項鏈已被不同程度地熔煉,無法復原,喪失其本來的裝飾功能,返還原物已經不可能,故判令被告應當按照起訴之日時的金價對原告進行折價補償。
根據中國上海黃金交易所公布的數據,原告起訴之日即2023年5月4日的現貨黃金交易價為每克452.73元。經計算,涉案黃金折價款合計5500余元,扣除被告已經支付給原告的4700余元,被告還應當支付原告折價款800余元。
法官提醒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原告在相近時間內多次售賣金器,本案裁判認定該行為明顯超出與其年齡、智力相適宜的程度,應當確認該買賣行為無效,依法維護了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營造了良好的法治環境。
法官在判決中也提醒到,希望被告通過參加本案訴訟,在今后的經營活動中,加強貴金屬回收業務的管理,避免同類事情發生,誠信經營,營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社會環境,積極參與未成年人的保護工作。同時,也希望原告家長通過本案,加強對孩子的家庭教育,積極引導孩子健康成長。
(涂雅麗 張震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