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國際勞動節來臨之際,合肥蜀山法院公布了《勞動爭議審判白皮書》,對2021年、2022年勞動爭議審判工作進行全面梳理,勞動爭議案件數量整體呈上升趨勢,而這其中主要原因是用人單位不規范管理所致。
蜀山法院相關負責人介紹稱,用人單位不規范管理致糾紛頻發。
一些用人單位勞動合同制度落實不到位。在實踐中仍存在用人單位未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者簽訂勞動合同不規范的情形,如未在規定期限內簽訂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超過法定期限,對工作崗位約定不明確,約定的工資標準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勞動合同到期不及時續簽,符合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未及時簽訂等,不僅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也增加了用人單位被訴訟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風險。
一些用人單位內部規章制度缺失或不具有法律效力。部分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不健全,甚至未制定規章制度,導致對勞動者的管理依據缺失;部分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未經過法定的民主程序,或未向勞動者公示,導致規章制度不具有法律效力;部分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存在加重勞動者責任、排除或限制勞動者合法權利的違法條款,應屬無效。
一些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保障不到位。用人單位為節約用工成本,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或僅繳納單項社會保險,或低于相關費用法定標準繳納,導致用人單位存在支付經濟補償金、退休金損失、生育保險待遇損失、工傷保險待遇損失等風險。用人單位超時加班、未按法律規定支付加班費的情況時有發生。
一些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關系隨意性大。部分用人單位通過降職降薪、不合理調崗的方式迫使勞動者離職,用人單位濫用“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理由單方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雖然達到企業裁員的目的,但是面臨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關系高額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的問題。
除了用人單位原因之外,勞動者也存在不誠信維權現象。
個別勞動者無意與用人單位真正建立勞動關系,入職后利用中小微企業勞動法律意識不強、人事管理不規范、制度不健全等弱點,采取隱匿勞動合同、口頭授權他人代簽勞動合同后不予追認、拖延簽訂勞動合同等手段刻意制造糾紛,隨后離職提起勞動仲裁或訴訟謀取利益。甚至有勞動者一年內先后九次與同行業用人單位發生糾紛,增加用人單位訴累,也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部分勞動者就某一請求重復仲裁、訴訟,或者明知請求無法律依據仍然堅持訴訟。亦有勞動者離職時與用人單位就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自愿達成協議并履行完畢后,又仲裁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相應款項。
(黃雪婷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