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國際勞動節臨近,4月18日,合肥經開區組織人事局發布2022年度典型工傷案例。據介紹,2022年,合肥經開區組織人事局共受理工傷認定申請1441起,認定(或視同)工傷1437起。此次發布的幾起典型案例中,冒用他人身份入職受傷、工作中突發疾病、出差期間猝死酒店等都被認定為工傷。
■冒用他人身份入職
不影響工傷認定
吳某某60周歲,2021年3月開始到合肥經開區某保潔公司承接的高新區格力公司馨雅苑生活區從事保潔工作。因當時其年齡已經超過50周歲,故吳某某使用親戚楊某某的身份證辦理了入職手續,工資也由單位按月支付到楊某某的銀行卡上。2022年9月27日,吳某某在馨雅苑生活區清洗垃圾桶時,不慎摔倒受傷,經醫院診斷為左橈骨遠端骨折。
2022年12月9日,吳某某向經開區組織人事局申請工傷認定。但公司認為,吳某某假冒他人身份來公司應聘,與公司不存在真實有效的勞動關系,不應認定為工傷。
合肥經開區組織人事局依據初診病歷、農業戶口證明、工資流水等證據,以及對保潔班長馬某某所做的談話記錄等確定事發經過后,認定吳某某為工傷。
合肥經開區人事勞動局相關負責人介紹,由于身份、年齡等因素,少數勞動者使用他人身份入職,埋下了勞動爭議的隱患。但《工傷保險條例》認可事實勞動關系,工傷認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即無論事故責任在于用人單位、他人還是勞動者自己,受害者都應得到必要的賠償。只有勞動者存在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殘自殺這三種情形,才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除此之外,勞動者在工作中的其他過錯,如本案中的假冒他人身份入職,不影響對傷害事實的認定,也不能作為否定工傷的正當理由。
■工作中突發疾病
家屬放棄治療不影響工傷認定
張某某系成都某門業公司工人,經公司安排在合肥經開區新橋科創示范區某建筑工地從事防火門及卷簾門安裝工作。2022年10月13日10:00左右,張某某在項目現場干活時突發疾病被送往醫院搶救。在搶救過程中,張某某病情危重,家屬在感到搶救無望的情況下決定放棄治療。
張某某去世后,2022年10月17日,張某某配偶高某向經開區組織人事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經多輪調解,最終雙方達成一致并簽訂了和解協議,家屬撤回工傷申請。
據介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張某某被送到醫院搶救,醫院出具病危通知書,其家屬在感到醫治無望,考慮家庭經濟狀況,才被迫放棄治療,不影響張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認定。
■電工出差期間猝死酒店
因工外出也算工作時間
吳某某系合肥經開區某智能科技公司電工。2022年11月6日,公司安排吳某某出差到杭州某復合材料科技公司進行設備調試,期間居住在杭州市良渚路277號航鷹旅館。2022年11月19日,吳某某被發現在航鷹旅館房間內死亡,120現場診斷其心跳呼吸停止,公安排除刑事案件。
2022年11月30日,公司為吳某某向經開區組織人事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合肥經開區組織人事局受理后,依據設備采購合同、杭州某復合材料科技公司出具的證明、員工外出派工單、同事證明等確定事發經過后,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認定吳某某為工傷。
合肥經開區人事勞動局相關負責人介紹, “因工外出期間”屬于“工作時間”的一種特殊情形。職工因工外出期間,除非能夠證明其所進行的活動屬于“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否則應認為其死亡時間屬于工作時間而予以認定為工傷。
■員工早退發生交通事故受傷
擅自離崗不認定為工傷
嚴某某系合肥經開區某日用品公司打包工,工作時間8:00-17:00。2022年3月5日下午15:40,嚴某某在未經請假的情況下,騎摩托車離開公司并發生交通事故,并在事故中受傷。
2022年12月1日,嚴某某向合肥經開區組織人事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公司認為,嚴某某系擅自離崗發生事故,屬于曠工行為,不應認定為工傷。
合肥經開區組織人事局根據出院記錄、工資卡銀行流水、交通事故認定書、居住證明、路線圖等了解到,嚴某某當天15:40左右在未經請假的情況下離開公司,17:02發生交通事故。合肥經開區組織人事局遂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確認嚴某某受到的事故傷害不屬于工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明確了“上下班途中”的情形,尤其強調了“合理時間”、“合理路線”。根據調查,嚴某某系未請假擅自離崗,提前1.5個小時下班,明顯不屬于下班的“合理時間”。且嚴某某從單位到家正常約需半小時,但其花費了1.5個小時還在途中,明顯不符合要求。在工作時間擅自離崗,已超出了正常、合理的“下班”時間,不應認定為工傷。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劉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