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記者從合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獲悉,2025年,合肥市市場監管部門充分發揮職能作用,以“服務民生、護航消費”為宗旨,高位推進“守護消費”鐵拳行動,積極踐行監管為民理念,全面推行服務型執法,查辦了一批違法案件,有力維護了市場經濟秩序。為充分發揮警示作用,有力震懾違法分子,現將“守護消費”鐵拳行動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
美佳快餐店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
2025年6月13日,巢湖市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味美佳快餐店使用超過保質期食品原料的違法行為,作出警告、沒收涉案商品、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5年3月14日,巢湖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至味美佳快餐店進行檢查,在該店經營區域冰柜內發現待用的“眾千?土豆粉”,生產日期 2024/07/02,保質期常溫貯存、陰涼避光4個月,已拆封;“海天金字裝蠔油”,生產日期20231029,保質期12個月,已拆封。兩款食品原料均已超過保質期限。執法人員將上述食品原料進行扣押,并于3月17日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主要利用網絡從事熱食類食品餐飲制售服務。當事人提供上述土豆粉進貨單據及供貨商資質證明,但無法證明與現場發現的貨品為同一批次;也無法提供海天金字裝蠔油的進貨來源。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巢湖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肥西一美容美發店經營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
2025年6月4日,肥西縣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肥西縣桃花鎮聚美森美容美發店經營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及未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以收取預付款方式提供服務未與消費者訂立書面合同的違法行為,作出警告、沒收5件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罰款8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5年2月26日,肥西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處一款標稱為“玉姬優品舒緩蘊養植護套”的化妝品共5件,均已超出限期使用日期。當事人未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當事人經營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的涉案貨值金額共800元,因當事人未建立銷售臺賬,無法查清上述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的銷售情況,當事人違法所得無法計算。當事人存在以收取預付款方式提供服務的行為,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以收取預付款方式提供服務的與消費者訂立書面合同。當事人于2024年12月9日正式營業,從2025年1月1日開始設立會員充值項目,以收取預付款方式提供服務,設立會員充值項目以來未與消費者訂立預付款消費書面合同。通過查詢當事人預付款充值記錄系統,共涉及19位會員,預付款金額共7400元,違法所得共計740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肥西縣市場監管局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第二款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合肥一五金經營部偽造廠名、廠址
2025年3月28日,合肥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支隊依法查處合肥市包河區熾樂五金經營部(銷售銅芯聚氯乙烯絕緣軟電線)偽造廠名、廠址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銅芯聚氯乙烯絕緣軟電線300卷,罰款1.25萬元,沒收違法所得75元的行政處罰。
2025年3月6日,合肥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支隊依法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七種規格型號的銅芯聚氯乙烯絕緣軟電線(標稱生產企業為無錫市××電線電纜廠)共計300卷。經查,上述七種規格型號電線的產品合格證是經營者自行打印,產品合格證上的廠名為當事人偽造。涉案產品貨值金額1.7815萬元,違法所得75元。當事人(銷售銅芯聚氯乙烯絕緣軟電線)偽造廠名、廠址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七條相關規定,合肥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支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了行政處罰。
合肥沐七體育用品有限公司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
2025年1月25日,廬陽區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合肥沐七體育用品有限公司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因當事人行為涉嫌犯罪,該案已移送公安機關偵辦。2024年11月25日,廬陽區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稱合肥沐七體育用品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臺經營的店鋪銷售的品牌運動鞋是假冒偽劣產品。2024年11月28日,廬陽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經有關注冊商標權利人鑒定涉案2204雙運動鞋均為侵權商品,執法人員依法當場予以查扣,涉案貨值60.92余萬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且涉案金額較大涉嫌犯罪,廬陽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將案件移送至公安機關處理。
辣辣江烤魚店強制消費者購買餐巾紙
2025年1月13日,蜀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合肥市蜀山區辣辣江烤魚店強制消費者購買餐巾紙的違法行為,作出警告、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10月16日,蜀山區市場監管局根據投訴舉報線索依法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店內餐桌上擺放有紙質菜單、張貼有“掃碼點餐”二維碼。手機掃碼進入店內點餐頁面,已點菜品中“餐巾紙”默認必選。經查,當事人系餐飲服務提供者,提供紙質菜單、手機掃碼兩種點餐方式,紙質菜單點餐中“餐巾紙”項目可以自行勾選,但通過手機掃碼點餐,“餐巾紙”為默認必選項,2元/盒,無法進行取消,且當事人未在餐桌、收銀臺等店內醒目位置主動提醒消費者未使用餐巾紙可以退款。因在實際用餐過程中,存在部分消費者有主動購買餐巾紙的需求,違法所得無法計算。案發后當事人積極進行整改,掃碼點餐頁面中的“餐巾紙”項目已于2024年10月16日取消默認必選,消費者可以通過“+”“-”進行選擇或取消。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蜀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肥東一眼鏡店未經許可從事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活動
2025年2月24日,肥東縣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周某男眼鏡店未經許可從事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72元、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5年1月6日,肥東縣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線索,依法對周某男眼鏡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內有某品牌隱形眼鏡多功能護理液19盒及軟性親水接觸鏡80片。上述兩種商品均為第三類醫療器械。經查,當事人無涉案產品完整的供貨方資質、票據和產品合格證明,且未辦理從事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活動許可,該案貨值金額1080元,違法所得172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肥東縣市場監管局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八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五金店銷售不合格燃氣用具連接用不銹鋼波紋軟管
2025年2月26日,合肥市新站高新區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合肥市新站高新區瑞軒五金店銷售不合格燃氣用具連接用不銹鋼波紋軟管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360元、沒收違法所得84元的行政處罰。
合肥市新站高新區市場監管局收到涉案產品質量檢驗報告,表明當事人銷售的燃氣用具連接用不銹鋼波紋軟管不合格。2024年12月31日,新站高新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其未能提供進貨票據。調查中,當事人對檢驗報告無異議,且表稱不申請復檢。當事人收到檢測報告后,積極整改,停止銷售涉案產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相關規定,新站高新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安徽省金標準檢測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
2025年7月18日,合肥市高新區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安徽省金標準檢測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案,作出通報批評、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5年5月6日,高新區市場監管局接到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亳州支隊政治處的函,反映安徽省金標準檢測研究院有限公司提供的質檢報告中質檢數量與提供的樣品數量不符。經查明,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亳州支隊政治處委托亳州市安徽潤安信科檢測科技有限公司員工王某對接安徽省金標準檢測研究院有限公司對提供的豆芽、小青菜、五花肉進行檢測。但王某并未提供樣品,而是指使安徽省金標準檢測研究院有限公司從美團平臺下單購買豆芽、小青菜、五花肉調換檢驗檢測樣品,并出具了上述豆芽、小青菜、五花肉的檢驗報告。依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第四項、第二十七條,高新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安徽昌信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商業賄賂
2025年4月27日,合肥經開區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安徽昌信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商業賄賂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3.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12月7日,合肥經開區市場監管局接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的《線索移送函》,顯示當事人的實際經營者為謀取單位利益向上海微盟企業發展有限公司人事總監行賄。經查,2018年至2022年間,當事人與微盟公司之間多次以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或《補充協議》的方式,約定由微盟公司向當事人租賃員工宿舍,期間,當事人的實際經營者通過微信向微盟公司人事總監支付好處費共計人民幣29萬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的規定,合肥經開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安徽贏采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銷售不合格過濾式消防自救呼吸器
2025年5月9日,合肥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支隊依法查處安徽贏采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銷售不合格過濾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2.178萬元、沒收違法所得5737.09元的行政處罰。
2025年3月21日,根據市消防救援支隊移交線索,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支隊依法對安徽贏采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未發現不合格過濾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經查,當事人銷售的不合格過濾式消防自救呼吸器是通過淘寶店鋪“杭州某消防”訂購,共訂購880具,訂購單價是每具9.5元,實付款8360元。當事人與合肥某大酒店有限責任公司簽訂采購合同,共銷售880具,每具單價16.5元,銷售總金額為14520元。貨值金額14520元,違法所得5737.09元。當事人銷售不合格過濾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相關規定,合肥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支隊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安徽商報 元新聞記者 劉曉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