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山市高新區某小區業主家中起火,在大家滅火時,發現樓內消火栓竟然失靈。事發后,家中失火的業主一紙訴狀將小區物業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損失。近日,黃山市中院對此案作出了終審判決。
家中失火消火栓無水,業主狀告物業公司
2024年1月24日晚,黃山市高新區某小區的3樓劉某(化名)家中發生火災。火災發生后,劉某拉下電閘,立即報警,并與鄰居用干粉滅火器進行滅火。期間,物業公司保安也參與了撲救工作。在將干粉滅火器用完后,大家打算就近使用樓內消火栓進行滅火,但消火栓無水。最終,大家只能等消防隊到達后,用自帶水源將火撲滅。
經消防部門認定,火災燒損衣柜、被褥、衣服等物品,此次火災未造成人員傷亡,起火原因為劉某家衣柜內自制延長插座尾端兩腳插頭短路,引燃柜內衣物致使火災發生。
劉某將小區物業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物業公司賠償火災損失5萬余元。
物業公司辯稱設備被凍壞,其不應擔責
對此,該小區物業公司辯稱,本案的起火原是因為劉某家衣柜失火,是劉某自身原因造成,應自行承擔火災造成的全部損失。
物業公司認為,火災發生后,劉某與鄰居用樓道干粉滅火器進行滅火,物業公司保安也參與了撲救工作,盡到了義務。至于消火栓沒水的原因是因為天氣寒冷,消防用穩壓泵底座被凍壞所致,而且火災發生前,公司已通知消防施工單位進行維修。
法院:物業公司對損失擴大存在過錯,擔責三成
屯溪區法院一審認為,對該起火災事故的發生,業主劉某應該當承擔主要責任。而小區物業公司有管理消防器材、確保各類器材和裝備處于良好狀態的職責,本案中,物業公司人員雖然在火災發生后,積極參與救援,小區消防通道保持暢通,但對于消火栓內無水的狀況,即便存在天氣原因導致的設備問題,其沒有及時向業主通報設備損壞的信息,并提醒業主注意防止火災的發生,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審法院認定物業公司承擔30%責任,判決物業公司賠償1.5萬余元。
物業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黃山市中院二審認為,根據消防部門調查,該小區高層與多層區域均存在消火栓隱患,小區內大面積存在消火栓隱患說明物業公司對消防設施維護不到位,若穩壓泵底座大量凍壞導致消火栓內無水,也能說明物業公司存在未能采取足夠保暖措施,未準備備用泵等問題,對火災損失的擴大存在過錯。
近日,黃山市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安徽商報 元新聞記者 張劍 實習生 吳維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