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降薪后員工提出了離職,這種情況下公司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嗎?近日,肥東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廖某于2013年9月入職某機械公司,自2023年10月起,機械公司以通知形式告知員工基本工資下調,廖某的實發工資從平均月工資4000元降低至平均月工資1780元左右。2024年4月,廖某向公司郵寄《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一份,以公司未向其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要求解除勞動關系。公司于次日收到該份通知書。
廖某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此案經仲裁后,由肥東法院審理判決。法院認為,廖某與機械公司于2024年4月17日解除勞動關系,機械公司向廖某支付經濟補償金及工資差額。機械公司上訴至合肥市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報酬的調整事關勞動者切身利益,屬于變更雙方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降低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應當與勞動者協商確定。本案中,公司在未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單方面降低勞動者的工資,勞動者未提異議不能視為默認,公司的降薪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安徽商報 元新聞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