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的世界知識產權日到來之際,合肥高新區法院發布了該院審結的涉知識產權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涉及演出公司對音樂作品《大魚》著作權侵權案例,兩家公司承擔了侵權責任。
北京光某影業有限公司享有音樂作品《大魚》曲的著作權,安徽一家劇院在未經許可授權的情況下,在劇院內組織樂隊公開表演《大魚》曲音樂作品兩場次。
北京光某影業有限公司認為涉案音樂作品經其宣傳和推廣,在我國境內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該劇院上述行為侵害了其著作權,遂起訴至合肥高新區法院。
案件審理過程中,劇院提出其并非實際侵權人,其僅是為涉案演出提供場地及設備出租,安徽某演藝有限公司、安徽趣某親子聚場文化產業發展有限公司分別是兩場演出的表演方和組織方,相關侵權責任應由兩公司承擔。承辦法官依法追加兩公司為本案被告參加訴訟。
為了明確各方是否侵權以及侵權責任劃分,承辦法官多次與案件各方溝通聯系,結合在案證據經過多次、長時間的釋法說理,最終安徽某演藝有限公司、安徽趣某親子聚場文化產業發展有限公司意識到其行為或構成侵權,同意承擔最終的侵權責任,最終達成調解協議。
在此案中,承辦人追加兩公司作為被告參加訴訟,深挖案件事實、釋法明理,最終由兩被告承擔了本案賠償責任,有利于矛盾糾紛的實質性化解,有效防止“一案結,多案生”的情況發生。
(安徽商報 元新聞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