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的賠償處理中,受害人的誤工費是一項重要的賠償項目,若受害人短時間內發生兩起事故導致休息時間有重疊,誤工費可以收兩份嗎?近日,寧國市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2023年7月22日,馬某駕駛電動自行車在寧國市某路段與張某駕駛的轎車發生刮擦,造成馬某受傷。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張某負主要責任。
事故發生后,經司法鑒定,馬某的誤工期150日。雙方因賠償事宜協商未果,馬某將張某及其肇事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各項經濟損失3.8萬余元。
案件開庭審理中,雙方當事人對于誤工費用產生分歧,保險公司辯稱馬某領取了2023年10月至12月三個月的工資,馬某解釋該款為其務工單位發放的工傷補償款。
為進一步查明案情,庭審結束后,法官到馬某的務工單位及交警部門核實情況,發現2023年4月4日,馬某就曾遭遇車禍,構成十級傷殘,評定誤工期180日,依法獲賠16.5萬余元。
寧國市法院審理認為,誤工費是對受害人實際減少的收入損失的賠償。本案中,馬某的誤工期為150日,自2023年7月22日開始計算,而此前2023年4月4日發生的交通事故中馬某的誤工期180日的收入已獲得賠償,不應重復計算,依法扣減重疊的誤工期71日,判決保險公司賠償馬某各項經濟損失2.5萬余元。
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醒稱,誤工費是受害人因遭受損害,受傷到痊愈期間不能正常工作和勞動,所造成的財產性收入損失。根據法律規定,一般而言,誤工費=誤工時間×收入標準。誤工時間一般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如出院診斷書上寫明的休息時間或鑒定機構的鑒定意見等確定。當交通事故發生后,受害人要注意保存治療資料,并提交工資發放流水、社保或個稅繳納證明等收入方面的證據,如果受害人休息期間務工單位沒有扣發工資,即無收入損失,那么誤工費的主張,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實習生 楊樂樂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