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化名)誤將他人的汽車當成公司的抵押車拖至外地,為方便拖車,他將該車剎車油管、手剎拉線全部剪斷。發現拖錯車后,張某某未采取任何補救措施。近日,該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張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
據了解,張某某發現錯拖他人車輛,便將該車送回原處。張某某雖明知該車剎車系統全部失靈,但未采取任何補救措施。次日,該車車主在駕駛該車過程中發現車況異常,在修車時發現剎車油管、手剎拉線被人為破壞,幸未發生安全事故。
巢湖市檢察院審查認定,張某某破壞他人汽車剎車油管、手剎拉線后未采取任何補救措施,足以使汽車發生傾覆、毀壞危險,雖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但其行為已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
巢湖市法院采納檢察機關認定的罪名及量刑建議,以張某某犯破壞交通工具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
檢察官提醒稱,破壞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或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本罪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不僅對交通運輸安全造成威脅,更重要的是它直接危害到公共安全,更可能導致嚴重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依法應予嚴懲。(實習生 楊樂樂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