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網絡直播行業的蓬勃發展,網絡主播已經成為新生態行業,主播與經紀公司的合約糾紛也日益增多。近日,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演藝經紀服務合同糾紛案件,一主播因解約被索賠違約金200萬,最終法院酌定違約金為1萬元。
女主播解約被索賠200萬元
2022年2月23日,某傳媒公司與李某簽訂《獨家演藝經紀服務合同》,合同期一年,自簽訂之日起至2023年2月22日止。
合同約定酬金分成為平臺直播收入扣除相應稅費后,按傳媒公司60%、李某40%比例分配。李某每天直播時長不低于8小時,每月累計總直播時長不低于208個小時。雙方達成獨家經紀人事宜,李某不得自行或與其他第三方合作從事互聯網直播或相關工作,否則李某承擔違約責任,需將收到的酬金全部返還給某傳媒公司,并支付違約金200萬元。2023年2月6日,李某要求解除合同,傳媒公司未同意,李某于當日后未再直播。
傳媒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李某返還其已支付費用191477元以及承擔違約金200萬元。
李某主張雙方系勞動關系,傳媒公司應返還其收入18333元。
法院綜合考慮酌定主播賠償1萬
法院審理認為,從管理程度看,傳媒公司對李某的工作時間、內容、過程控制程度不強,李某無需和其他勞動者一樣需要嚴格遵守公司勞動管理制度。從利益分配看,雙方按照平臺收入按比例分配,具有議價談判空間,相對自由,區別傳統勞動關系支付模式。從合同目的看,不完全具備勞動合同要素,雙方合作通過傳媒公司的孵化提升主播知名度,從而雙方共同受益。
故傳媒公司與李某不具備支配性勞動管理的本質特征,不存在勞動關系,雙方是合同關系。
關于李某是否應向某傳媒公司支付費用以及費用多少的確定。傳媒公司主張李某于2023年2月14日在其他平臺發布視頻,存在根本違約。但根據傳媒公司提供的李某賬號視頻,視頻內容是李某個人生活的發布,無法證實李某參與了與互聯網有關的直播,或以商業性質進行了收費,也無法證實李某與其他平臺簽訂了相關合作協議。
因李某未按合同履約對某傳媒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損失,結合李某提出解除合同與合同到期日間隔時長,雙方磋商過程、直播收益、傳媒公司未能按時分配李某收入以及傳媒公司孵化成本等情況,法院酌定李某支付某傳媒公司10000元。
法官提醒稱,在新時代背景下,新型就業模式與新型行業的發展呈現多樣化。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不能僅根據合同的名稱,還需要結合雙方的意思自治,審查合同內容,確定法律關系,避免一方因此規避責任。關于演藝經濟服務合同中約定的違約責任,要綜合考慮雙方的履約情況、合同簽訂背景、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經紀公司對主播的投入、主播在合作期內從公司獲得的實際收益及其支付能力等因素,根據誠信原則和公平原則,酌情確定違約金數額。
(徐麗君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