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南譙區一男子在小區地下車庫行走時,不慎撞上半空中的一充電樁,導致其頭部受傷。事發后,他將安裝充電樁的車主以及小區物業公司起訴至法院。近日,滁州市南譙區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
頭撞充電樁,起訴車主和物業
張某和李某是同一小區的業主,2024年6月的一天,張某在該小區地下車庫行走,穿越李某家的車位時,頭部碰撞到該車位上方的充電樁,導致頭部受傷。張某到小區附近診所接受治療,共花去醫療費445元。
事發后,張某將李某和小區物業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共計4000余元。
據了解,李某安裝的充電樁已提前向小區物業公司備案,充電樁安裝在車位上方,距離地面1.6米至1.7米,充電樁上有“私人車位 小心碰頭”的警示標識。
小區地下車庫配備了一定的照明設施。
李某表示,充電樁裝在自家自有車位的內部,不是公共通道,上面也有相應防護措施和提醒,其不應當賠償。
物業公司辯稱,地下車庫燈光明亮,物業公司不存在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另外,物業公司不負責充電樁的維修、維護、保養等,這些由車主負責,物業公司對充電樁沒有監管、保管義務,因為,案涉充電樁安裝在自有產權車位上,是專有區域。
三方均有錯,物業和車主被判賠償
法院審理認為,李某在自有車位上方安裝的充電樁距離地面高度在1.6米至1.7米,對車庫人員通行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該車位雖是其自有車位,但是并不禁止人員通行,對危險發生的可能性應當具有一定的預見性,李某對張某的受傷具有一定過錯,應當承擔部分損失。
車庫管理是物業管理工作的一部分,且車位并非封閉空間,因其開放性也不能與其他公共區域完全分隔,李某安裝充電樁也已向物業公司備案,物業公司對此知情,物業公司因其管理缺失應對張某的損失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張某對自身的損害同樣具有過錯,其長期居住該小區、出入車庫,對周邊環境具有比較清晰的了解,李某安裝的充電樁也設置警示標識,其在行走過程中缺乏必要的注意義務,自身應當分擔部分損失。
根據雙方當事人的情況和查明事實,法院酌定李某承擔40%的責任、張某自身承擔40%的責任、物業公司承擔20%的責任。
法院對445元的醫療費和1天的誤工費予以采信,對張某主張的其他損失不予采信。
據此,法院作出判決,李某賠償張某230元,物業公司賠償115元。(文中人物為化名)
(楊樂樂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