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慶市宿松縣法院審理了一起因收購黃金火燒驗金而產生糾紛的民事案件,毆打他人的一方因為自己的一時沖動被判賠償傷者損失。
2024年7月29日晚,男子趙某某到宿松縣城鼎和廣場收購余某某的黃金,雙方談妥價格后,趙某某火燒驗金,稱黃金不純,要求每克扣除0.1克。
余某某不同意,雙方發生爭論,爭論中余某某用右拳毆打趙某某頸部、背部、頭部,并用右手扇趙某某耳光三四下。隨后趙某某報警,余某某被警方帶走調查。
宿松縣公安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對違法行為人余某某行政拘留三日。
事發當晚,趙某某到醫院住院治療,住院3天,出院診斷傷情為:腦震蕩、頭痛、頭暈。
因余某某未作賠償,趙某某起訴至宿松縣法院,要求余某某賠償各項損失2000余元。余某某以公安機關對其作出行政處罰為由而拒絕賠償。
宿松縣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為收購黃金發生糾紛,余某某將趙某某打傷,顯然具有過錯,對趙某某因傷造成的損失余某某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民事主體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故余某某以公安機關對其作出行政處罰為由而拒絕賠償的主張不成立。
據此,法院作出判決,余某某賠償趙某某因傷造成的損失共計1960元。
(楊樂樂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