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車投保保險時投的是非營運險,出了交通事故后,保險公司拒絕理賠,認為車主是變更了使用用途。近日,蕪湖市弋江區法院審結對這起案件進行了判決。
貨車投保非營運險 保險公司拒賠
2022年12月,李某駕駛貨車在某停車場倒車,撞到左后部位彭某某停放的小轎車,致使彭某某車輛受損。
彭某某投保的保險公司(下稱甲保險公司)對轎車維修損失費用進行賠付后,將李某及貨車投保的保險公司(下稱乙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李某及乙保險公司支付其墊付的理賠款項22萬余元。
庭審中,乙保險公司辯稱,貨車司機李某投保時車輛使用性質為非營運車輛,但李某使用該貨車進行營運,變更使用用途,未如實告知保險公司,致使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故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
法院:貨車就是拉貨 保險公司應理賠
弋江區法院審理認為,首先,李某所購的輕型普通貨車本身就是貨車屬性,其投保時投保車輛種類亦登記為貨車,貨車不同于家庭自用的小轎車,其本身就具有運輸貨物的基本功能,李某使用該車輛用于貨物運輸,屬于正常使用范圍,其僅在固定范圍內拉貨,應認定為按照正常用途使用車輛,且運輸范圍相對固定,乙保險公司不能據此免責。
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規定,使用總質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從事普通貨運經營的,無需按照本條規定申請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及車輛營運證。案涉輕型普通貨車從事貨物運輸,是對該車輛的正常使用,不應認定為是對車輛使用性質的變更。
最后,乙保險公司作為專業保險公司,明知投保車輛為輕型普通貨車,未詢問該車的具體用途,也未明確告知該車從事經營性運輸行為必須變更為“營運”并投保營運險,僅根據行駛證登記性質放任被保險人投保,發生事故后卻以被保險人從事經營行為為由主張免責,有違誠信原則。
據此,一審判決乙保險公司向甲保險公司支付代償款21.8萬余元及相應利息。二審法院維持原判。(實習生 楊樂樂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