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人騎電動三輪車撞傷他人,為何電動三輪車的生產廠家最終被判承擔了一定的責任?近日,蕪湖繁昌區法院審結一起電動三輪車侵權責任糾紛案,除駕駛人外,車輛生產商也被判令擔責。
電動三輪車肇事 經鑒定為機動車
2023年6月,桂某駕駛無號牌電動三輪車由西向東沿繁昌區繁陽鎮行駛至某村委會附近時,與經人行橫道過馬路的行人鳳某發生碰撞,造成鳳某受傷。
事故發生后,桂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經繁昌區公安局交管大隊委托司法鑒定,認定為機動車類的電動三輪輕便摩托車。
交管大隊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桂某駕駛機動車通行時,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未能停車讓行,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行人無事故責任。
鳳某受傷后先后被送往多家醫院治療,不幸于2024年2月離世。
后鳳某家人提起訴訟,要求桂某承擔各項損失,并認為徐州某電動車有限公司生產的電動三輪車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其對損失承擔30%的賠償責任。
三輪車廠家被判擔責20%
繁昌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桂某作為直接侵權人,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而駕駛機動車輛操作難度和危險性相對較大,法律規定需要經過學習培訓和考試,取得駕駛證才能駕駛。駕駛非機動車的危險性相對較小,技術難度低,不需要辦理駕駛證。桂某購買的案涉電動三輪車經鑒定屬于機動車范疇,徐州某電動車有限公司未履行警示說明義務,并將其作為非機動車面向社會銷售,增加了發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與本案的損害結果之間具有有一定的因果關系,徐州某電動車有限公司應在一定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綜合考量各侵權人侵權行為對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力,酌定桂某與廠家分別承擔承擔80%和20%賠償責任。
該案宣判后,徐州某電動車有限公司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蕪湖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稱,近年來,電動三輪車因其便捷性、實用性的特點而贏得眾多消費者的青睞。在選購時,消費者要通過合法渠道購買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車三輪車,并按照規定進行上牌登記。駕駛納入機動車管理范疇的電動三輪車還需要駕駛人考取相應的駕駛證,購買交強險方能上道路行駛。生產商應當提高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意識,生產合法合規的產品,同時對車輛類型、使用性能和行駛條件等進行明確的警示說明,否則因產品缺陷等造成他人損害的,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