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裝修工人在工作中意外摔倒受傷,治療一年多花費數萬元之后找到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卻搬出保險合同中“超過180天”的理由拒賠。近日,南陵縣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
何某某為某公司雇傭裝修工人,公司為何某某在內的4人在保險公司處投保了小微企業保,保險期間自2022年3月20日起至2023年3月19日止。其中保險單第11項特別約定:“保險責任僅限于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
2022年11月,何某某在給業主家做裝修工作時不慎摔倒受傷,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跟骨骨折,治療方式為右跟骨骨折切開復位內固定術+植骨術,并于2022年12月出院。2024年1月,何某某再次入院進行右足跟骨骨折內固定取出術。
何某某意外受傷后立即向保險公司報案。保險公司辯稱,僅賠償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何某某實際支出的合理必要費用及住院津貼,超過該時段的費用,保險公司不承擔。
雙方就何某某所產生的各項損失,在磋商賠償方案時無法達成一致,何某某起訴至南陵縣法院。
南陵縣法院經審理認為,保險合同的時間限制條例是格式條款,且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該時間限制條款設置的目的在于為督促被保險人積極治療,避免因就診時間拖延太久導致意外事故與損失發生之間關聯關系認定的困難,防止損失擴大,同時也便于確定保險人的賠償責任。本案中,何某某因右側跟骨骨折,內固定取出手術時間上也要求等待骨折完全愈合牢固,該手術是必然發生,且已實際產生,保險條款約定僅賠付自事故發生的180日內,增加了被保險人的理賠難度,顯失公平。因此,本案中,該時間限制條款不產生效力。
據此,南陵縣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支付何某某保險理賠款3.9萬余元。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