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記者從合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獲悉,今年以來,合肥市市場監管系統始終保持對食品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的高壓態勢,及時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查辦了一批典型案例,為警示教育全市食品生產者,現予以公布。
合肥鑫爾福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生產經營食品
2024年4月24日,接上級轉辦線索,合肥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對合肥鑫爾福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開展監督檢查,現場發現其使用已超過保質期限的脆皮年糕篡改生產日期并重新入庫再對外銷售,采購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新疆灰棗”生產經營食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合肥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新疆灰棗”、罰款、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給予公司法定代表人罰款,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行政處罰。
安徽雯星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經營摻假摻雜的食品
根據公安機關快檢掌握線索,合肥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聯合公安機關對安徽雯星科技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對其成品庫待銷售的“手工牛肉串”、“手工羊肉串”進行監督抽檢。抽檢結果顯示,當事人生產經營的“手工牛肉串”檢出羊源性成分、豬源性成分、雞源性成分;當事人生產經營的“手工羊肉串”,檢出豬源性成分、雞源性成分、鴨源性成分。當事人的行為構成了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合肥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目前該案5名犯罪嫌疑人依法被法院判處刑罰。
王某、彭某某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生產白酒、生產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
根據公安機關移交的案件線索,廬陽區市場監管局經調查核實,王某、彭某某從他人處購進2.5升/桶的某品牌白酒罐裝后,冒充其它品牌白酒對外銷售。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生產白酒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制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的規定。廬陽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侵權白酒、罰款的行政處罰。
合肥市金凱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市場監管部門組織的監督抽檢結果顯示,合肥市金凱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生產銷售的生粉和玉米淀粉抽檢不合格。經調查核實,當事人在采購原料時未能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原料把關不嚴,導致分裝的產品抽檢不合格。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廬江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責令當事人依法改正,并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不合格產品、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行政處罰。
合肥一吉芝腸食品有限責任公司虛標食品生產日期
2024年5月16日,肥西縣市場監管局對合肥一吉芝腸食品有限責任公司開展監督檢查,在其成品庫中發現9箱香腸,外箱標注生產日期為2024年5月17日。經查,涉案食品從2024年5月11日開始投料,經加工到5月15日出成品,首次生產了同一批次9箱涉案食品存放在成品庫中。肥西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對當事人標注虛假生產日期行為作出沒收涉案香腸、罰款的行政處罰。
安徽省飛菲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規定對生產的食品進行出廠檢驗且未按規定遵守出廠檢驗記錄制度
2024年3月17日,肥西縣市場監管局對安徽省飛菲食品有限公司經營場所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當事人未對其生產的食品進行出廠檢驗且未做出廠檢驗記錄,執法人員下達《當場處罰決定書》,對當事人予以警告處罰,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2024年6月4日,執法人員再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仍然未對其生產的“過油大排”和“虎皮大肉”進行出廠檢驗,并且未進行委托檢驗,違法行為未進行改正。肥西縣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安徽鵝鵝鵝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規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及未按責任制要求落實食品安全責任
2024年3月16日,合肥經開區市場監管局對安徽鵝鵝鵝食品有限公司開展日常檢查,對其未按規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行為給予責令改正和警告處罰。2024年4月23日,安徽省市場監管局、合肥市市場監管局及經開區市場監管局高劉市場監管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飛行檢查,發現其仍存在多項不符合食品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的行為。且當事人未能落實主體責任,在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記錄中未如實記錄上述問題。經開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有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合肥可口欣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及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
市場監管部門組織的監督抽檢結果顯示,合肥可口欣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咸蛋黃制品抽檢不合格,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另查實,當事人生產的咸蛋黃制品為普通的預包裝食品,卻在產品外包裝標注“速凍食品”,與實際情況不符,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肥西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剩余標簽虛假外包裝袋、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行政處罰。
蜀山區福全食品加工廠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
2024年1月19日,蜀山區市場監管局對合肥市蜀山區福全食品加工廠(食品小作坊)進行監督檢查,在其成品凍庫內發現有8箱糯米糍糕成品外包裝未標注速凍、生制或熟制以及即食或非即食信息,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蜀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生產的食品、罰款的行政處罰。
安徽姜尚藥業有限公司生產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食品、生產添加藥品的食品及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2024年1月18日,肥西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對安徽姜尚藥業有限公司監督檢查時發現其生產的食品“鄧氏十六味正伏濕膏”和“鄧氏十六味天葵膏”實際生產日期為2024年1月17日,但在產品外包裝上分別標注為2024年1月12日及2024年1月13日。當事人生產“鄧氏十六味天葵膏”所使用的食品原料人參片、覆盆子、凈山楂,均是藥品生產企業生產的藥品,且當事人在采購食品原料時,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的食品原料,未按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檢驗;也未建立并落實食品原料進貨查驗記錄制度。肥西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警告、沒收違法生產的食品、罰款的行政處罰。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劉曉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