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新人結婚當天,婚車車隊竟然“放鴿子”,一輛車沒來,新郎不得不臨時叫親戚朋友開車來湊成“婚車隊”?;槎Y之后,新郎一氣之下將租賃公司起訴至法院。近日,淮南大通區法院審理了此案。
結婚當天婚車車隊沒來
新郎狀告索賠
劉先生和昌女士定于2024年2月15日結婚,劉先生通過小紅書賬號聯系某汽車租賃服務公司提供婚車租賃服務。
劉先生與汽車租賃公司的工作人員楊某就婚車型號數量顏色、接親時間、手捧花等細節進行了溝通并簽訂了婚車租賃協議,交納了定金。
正當劉先生和昌女士沉浸于即將走入婚姻殿堂的喜悅之時,2月15日早上6點,劉先生突然收到婚車租賃公司工作人員楊某的微信信息,稱當天無法提供婚車服務,并在退還了劉先生交納的定金后將劉先生刪除,拒絕與劉先生溝通。
結婚當天發生這樣的事讓劉先生措手不及,但縱有萬般無奈,婚禮還得繼續。劉先生只能及時止損,收下了退還的定金并趕緊聯系親戚朋友拼湊婚車車隊。劉先生還臨時安排人員到花店購置手捧花花費數百元。
因為婚車租賃公司的臨時違約,導致劉先生和昌女士定好的婚禮流程無法按時舉行,雙方家里都覺得丟了面子,一對新人的喜悅之情也大打折扣。
租賃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同時賠償精神損失
事后,劉先生越想越氣,在某平臺和網絡媒體“曝光”該汽車租賃公司,并將租賃公司起訴至淮南大通區法院,要求租賃公司賠償經濟損失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
汽車租賃公司負責人說,公司是事后才知道楊某私自接單,并未向公司匯報,公司已因楊某的失職行為辭退了楊某。
法院認為,劉先生與汽車租賃公司簽訂的婚車租賃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雙方當事人應全面履行。租賃協議約定,雙方任何一方在協議期間違約,違約方都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乙方退訂婚車,定金不予返還;因甲方原因導致婚車無法出車,影響婚禮正常進行,甲方賠償乙方雙倍定金。
法院認為,租賃公司除按合同約定雙倍返還定金之外,考慮到合同性質的特殊性,汽車租賃公司提供的是婚車租賃服務,屬于婚禮儀式的組成部分,而結婚是一個人的人生大事,婚禮儀式具有很強的紀念意義,因此,本案中的合同履行內容應認定具有一定的人身權益性質。因某汽車租賃公司臨時違約行為讓劉先生無法準時按照既定流程進行結婚儀式,給其造成了很大的精神困擾和傷害,應適當賠償劉先生一定的精神損害賠償。
經法院主持,雙方最終消除心結,達成調解:某汽車租賃公司賠償劉先生各項經濟損失3500元,精神損害賠償2500元,共計6000元并當庭履行完畢。劉先生刪除發布的與租賃公司相關的言論。
法官提醒稱,本案中,租賃公司為原告提供的是婚車租賃服務,是合同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格權并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受損害方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影響受損害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此,在認定租賃公司于婚禮當天突然通知原告不能提供婚車服務構成違約的前提下,應認定本案中的合同履行內容具有一定的人身權益性質,被告除承擔違約責任外,還應適當賠償一定的精神損害賠償。
(李林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