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照明是城市夜間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僅關系市民出行安全,也體現了一座城市的精細化管理水平。近日,合肥市城鄉建設局發布了《合肥市城市照明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并公開征求意見。
合肥將推廣使用節能環保照明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市民對城市生活品質、城市環境美化要求越來越高,而城市景觀照明作為城市景觀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推動城市夜經濟,提高市民夜生活其作用和意義也更加顯現。
據介紹,截至2023年年底,合肥市現有路燈32.53萬盞(不含在建和未移交項目),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裝燈率達到100%,城市公共區域基本不存在有路無燈、有燈不亮的現象。該市景觀照明設施為100.87萬余盞,路燈、景觀燈的亮燈率在99%以上、設施完好率在98%以上,高于住建部相關規定。
但需要注意的是,合肥市現有路燈年用電量3億度,年電費1.73億元,LED節能路燈僅占14.56%,亟需推進路燈節能改造,同時推廣應用各種照明新材料、新工藝和新技術(如終端控制、單燈控制、LED節能路燈、綜合桿等)。與此同時,如何解決光干擾、光污染等問題,加強城市暗夜區規劃及保護,也越來越被市民關注。
為此,合肥市城鄉建設局起草了《辦法》,要求城市照明管理應遵循尊重自然、安全適用、統籌規劃、節能環保和建管并重的原則。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應當優先發展城市功能照明,控制城市景觀照明的范圍、亮度和能耗密度,淘汰高耗能低效照明產品。大力推動在城市照明設施建設和改造中使用智能控制、可再生能源利用、儲能等先進的照明節能技術,推廣使用節能、環保的照明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城市照明建設
《辦法》指出,合肥市各級政府應對高耗能低效城市照明設施的改造給予資金支持。同時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城市照明的建設、運行和維護。
其中,城市道路、橋梁、隧道、行人過街設施、步道;穿越市區的重要公路;高速公路主線出入口;城市公共廣場、公園、公共綠地、公共停車場;其他無功能照明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公共場所等區域應當設置功能照明設施。繁華商業街、特色商業街、景觀河道、公園、公共綠地等公共區域;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兩側重要建筑物、構筑物;城市主要出入口沿線的重要建筑物、構筑物;大型橋梁、城市高架橋等市政設施;城市標志性建筑物、構筑物;具有歷史紀念意義的建筑物、構筑物;其他需要設置景觀照明設施的建筑物、構筑物宜設置景觀照明設施。
按照要求,設置城市景觀照明設施需符合光污染控制標準,與周圍環境相協調,不得影響居民日常生產生活;不得影響公共安全或者所依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的結構安全;燈飾造型和燈光照明效果不得與道路交通、機場、鐵路等特殊用途信號燈相同或者相似。
與新建、改(擴)建建(構)筑物配套建設的照明設施,應與其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新建城市道路應當合理安排植物配型,喬木和路燈桿不得在同一軸線上,減少植物自然生長對城市照明的影響;確需種植喬木的,喬木中心與路燈桿的水平距離不得小于5米。
城市景觀過度照明最高罰3萬元
記者注意到,在城市景觀照明中有過度照明等超能耗標準行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刻劃、涂污;在城市道路功能照明設施一米以內,擅自挖坑取土或者設置其他物體,或者傾倒含酸、堿、鹽等腐蝕物或者具有腐蝕性的廢渣、廢液;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張貼、懸掛、設置宣傳品、廣告;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架設線纜、安置其他設施或者接用電源;擅自占用、遷移拆除或者損壞城市照明設施;其他可能影響城市照明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姜志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