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鞍山花山區一小區6樓的住戶將7樓的住戶起訴至法院,因為7樓在裝修時將廚房和衛生間互換,6樓認為這不符合常理,無法接受。近日,馬鞍山中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
樓上衛生間與廚房互換 樓下告上法院
張某(化名)和李某(化名)是上下樓鄰居,居住在6樓的張某準備對房屋進場裝修時,知曉了居住在樓上7樓的李某將原規劃設計的廚房及衛生間位置進行了互換。
張某認為,自己廚房上面是別人家的衛生間,樓上這樣的變動會造成他家生活的不便,而且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
經過多次的溝通協商無果之后,張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李某恢復房屋結構布局。
法院:非普通公眾所能接受 判樓上換回來
花山區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
本案中,李某在裝修案涉房屋時,私自將原規劃設計的衛生間與廚房互換,從設計、裝修功能的角度來看該裝修改造行為不僅不符合住房建筑部門的規范要求,也使得該戶廁所處于樓下房屋的廚房正上方,違背社會善良風俗原則,非普通公眾所能接受。
法院認為,正確處理相鄰關系不僅是法律的規定,更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友善”價值的體現。因此,張某要求李某恢復原狀的訴請,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
據此,法院一審判決,李某將房屋結構恢復原狀,將衛生間和廚房換回來。
近日,馬鞍山中院作出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廁所不能布置在臥室、廚房上面
類似案件在我省其他法院以及省外多家法院也有判決,均判決了樓上住戶恢復原狀。
據了解,雖然房屋改造為業主的自由,但需要在規范允許的范圍內進行。鑒于衛生間和廚房的特殊功能,我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的《住宅設計規范》明確規定:衛生間不應直接布置在下層住戶的臥室、起居室(廳)、廚房和餐廳的上層。并且該條款屬于強制性條文。
法官提醒稱,與鄰為善歷來是中華民族的優秀傳統美德,與鄰相處要互相尊重,和諧相處,在方便自己的同時,盡量避免對他人生活造成不便,不能損人利己。本案中的被告在房屋裝修的過程中,疏忽了對相鄰人產生的影響,以至于破壞了友善的鄰里關系。因此法院建議,雙方當事人要積極修復鄰里關系,共建友善的鄰里環境,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