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午餐時間離開公司回家,途中遇車禍身亡,其所在單位認為午餐時間回家屬于擅離工作崗位,拒絕支付工傷賠償。近日,六安市中院對此案作出二審判決,維持一審結果,安徽某環保建材公司賠償員工近親屬工亡待遇99萬余元。
公司:已提供免費午餐 員工屬上班期離崗
張某生前在安徽某環保建材公司從事輔助性工作。2022年5月3日中午,張某從公司騎電動自行車回家,途中與他人駕駛的轎車發生碰撞,后經搶救無效身亡。交警部門認定雙方負事故同等責任。
張某親屬提起工傷認定申請。人社部門依法認定張某受到的事故傷害屬于工傷范圍,為工亡。
2023年6月,當地仲裁委作出仲裁裁決書,認為張某因交通事故傷害死亡為工傷,其近親屬依法應當享受工亡待遇。
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稱,公司為員工提供免費午餐,午餐時間屬上班時間,張某違反公司規定擅自離崗外出,不應享有工傷保險待遇,請求判令公司無需賠償。
法院:用餐時間屬于下班休息時間
一審認為,張某在公司午餐后的休息期間內回家,是其人身自由權利的正當行使,并不受用人單位相關制度的約束。張某下班途中遭遇非因本人主要責任發生的交通事故受害,依法認定為工傷,該公司是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未為其職工參加工傷保險,應由公司承擔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一審法院判決,公司向張某親屬支付工亡待遇共計99萬余元。
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認為單位安排員工免費用餐目的是因為生產需要,中午員工不能再回家。
六安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認為,就餐是員工的正常生活需求,用餐時間屬于下班休息時間,并不能因為用工單位提供就餐就認為屬于上班時間。對于就餐及休息安排,勞動者自身有決定權。本案中,張某遭遇交通事故身亡,事發下班時間回家途中,符合工傷認定的合理時間、合理路線條件。
(方芳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